不到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應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不到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應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姚海
案情簡介■
廖某于20043-3月8日進入被申請人某公司,從事車工工作。雙方最后訂立的勞動合同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3年3月28日12時10分左右,廖某下班后和其他三名員工在公司宿舍打撲克牌,被公司保安發現,桌上有幾元現金。第二天,被申請人以廖某參與賭博,影響極壞,屬于嚴重違紀行為。根據《員工手冊》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員工)不得在公司內外發生搶劫、搶奪、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得違反道德倫理、發生傷風敗俗行為損害公司形象,如有違反將予以解雇”,公司解除了廖某的勞動合同。廖桌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按在被申請人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勞動者沒有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程度被解除勞動合同,應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分析
由于廖某是在業余時司打牌賭博,沒有影響公司生產工作,打牌金額較小,情節較輕,既不構成治安行政處罰,更不構成違法犯罪,達不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因此,被申請人解除廖某的勞動合同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以嚴重違反用人單僮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這一點仲裁庭的意見是一致的。但對于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屬于違法解除,經濟補償應如何支付存在較大分歧,有三種不同裁決意見。
第一種意見,由于廖某沒有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因此,被申請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被申請人解除廖某的勞動合同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但由于廖某沒有要求支付賠償金,而只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仲裁不告不理原則,應駁回廖某的請求。
第三種意見,雖然被申請人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解除廖某的勞動合同不成立,但被申請人解除廖某的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只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廖某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仲裁庭經過分析討論,最后采納了第三種意見,裁決支持廖某的經濟補償金請求。其理由是,盡管廖某打牌賭博數額較小,情節較輕,構不成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程度,但該行為違反了被申請人的禁止性規定,也給用人單位造成不良影響.對此,廖某也予以承認。由于廖某存在過錯,廖某對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出異議,只不過認為違紀程度有輕重,沒有達到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程度。對于廖某有過錯,雖達不到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程度,并不代表雙方的勞動合同不能解除,根據解除勞動合同不同的原因,可以適應不同的法律形式,不能一概認為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某一種情況,就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這對用人單位是很不公平的。
本案中,廖某雖達不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程度而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解除廖某的勞動合同應視為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案仲裁庭支持廖某提出的經濟補償請求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也適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維護了被申請人和廖某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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