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關于工傷人員塵肺病住院醫療費用定額結算的通知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工傷人員塵肺病住院醫療費用定額結算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3〕22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為切實保障患塵肺病工傷人員的醫療需求,合理有效使用工傷保險基金,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基金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渝人社發〔2012〕293號)和《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塵肺病工傷人員就醫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3]68號)精神,經研究,決定調整我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傷人員的塵肺病住院醫療費用結算方式及標準,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傷人員塵肺病住院醫療費用限額管理調整為按病種定額管理。
(一)結算標準。
1、單次30日結算:三級醫院(含市級職業病專科醫院,以下同)5500元、二級醫院4500元、一級醫院3500元。
2、單次15日結算:三級醫院2750元、二級醫院2250元、一級醫院1750元。
3、日結算:三級醫院180元、二級醫院150元、一級醫院115元。
(二)結算周期。
1、單次住院30日以上的,每30日按單次30日結算標準結算,剩余天數每日按日結算標準結算。
2、單次住院超過15日不足30日的,按單次30日結算。
3、單次住院不超過15日(含15日)的,按單次15日結算。
(三)工傷人員每住院一次為一個結算周期,跨年度住院的,入院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24時為一個結算周期。同一工傷人員30日內在同一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塵肺病2次或2次以上的,住院天數之和按一次住院標準結算。
確因病情需要使用我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藥品、醫療服務項目的費用納入定額結算范圍,醫療機構不得向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另行收取費用。
二、肺灌洗或搶救等情況特殊的,由醫療機構向與之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經審批同意后,相關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除肺灌洗外的其他特殊審批率,第三軍醫大學三家教學醫院和重醫附一、附二院以及市級職業病專科醫院不超過結算人次的15%,其他醫療機構不超過結算人次的10%。
三、塵肺病住院醫療費用結算標準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結算費用的依據,醫療機構不得以此結算標準限制工傷塵肺病人員住院醫療費用,不得隨意縮短或延長住院時間以實現結算利益最大化,不得降低醫療質量,不得推諉、拒收重病人。
四、全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塵肺病均實行定額管理。
五、2013年11月1日起新入院的塵肺病人員住院醫療費用按本通知規定結算。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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