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關于進一步規范職業病工傷保險待遇管理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各參保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下稱《職業病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辦〔2004〕35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職業病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6〕2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落實和規范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做好職業病診斷工作,明確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方面的責任,維護廣大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職工的參保管理
1.我市各類用人單位都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得將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排除在外。
2.有職業危害行業的用人單位全體職工,或用人單位中從事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的職工必須到經省衛生廳審定批準并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參保前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送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沒有提供職業健康檢查資料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參保手續。
3.參保單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職工在異動時必須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要求的體檢報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方可辦理。
4.建立職業病危害崗位備案登記制度。我市參保單位對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應如實填報《郴州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從業人員備案登記表》,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凡未備案以及備案時已經受到職業病危害的,或者所患職業病與備案崗位無關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支付職業病待遇,所有職業病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加強職業病危害崗位職工職業健康監護
1.參保單位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關于做好職業病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的有關規定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對于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的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組織其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及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
2.職工健康監護檢查的內容及項目根據衛生部、原勞動保障部《關于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進行安排。
3.參保單位應將每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時報告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職工健康檢查結果數據庫備查。
三、加強職業病的診斷管理工作
1.職業病診斷機構應按規定如實做好職工的職業病診斷。如職工勞動關系不明確的,須要求職工先確定勞動關系。職業病診斷證明要及時送達職工和用人單位。
2.參保單位職工確診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在診斷后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參保單位備案后,對于一次性診斷3人以上患職業病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轉報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參保單位未按規定對職業病情況進行備案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按規定應支付的工傷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時,應查閱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上崗前、參保前及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資料,既要查閱職業健康檢查的紙質資料,也要查閱相關影像資料。要認真調查職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對原在其他單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要查閱職工在原單位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資料。
4.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組織相關專家成立職業病稽核小組,對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不全、缺失備案登記手續,或者被舉報的、有異議的職業病進行復核,必要時可組織當事人進行異地職業健康體檢或向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職業病鑒定。
四、加強職業病待遇核定管理
1.對參加工傷保險后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按照體檢周期追溯既往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如果參保單位已按規定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且既往資料顯示參保前未發現職業病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如果參保單位沒有按規定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既往職業健康體檢資料顯示參保前已患職業。ūM管沒有診斷)的,應按老工傷問題的處理規定,由參保單位承擔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2.參保單位沒有安排新聘職工上崗前和職工離崗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診斷職業病后由參保單位承擔因職業病所致的工傷保險待遇。
3.參保單位沒有及時安排身體健康已經受到損害的職工到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并按規定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由此造成的職業病待遇由參保單位承擔。
五、完善職業病待遇支付程序
1.參保單位在申報職業病待遇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1)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要求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3)工傷事故備案表與身份證復印件;
(4)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要求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塵肺患者還要求提供系列胸片(時間應按《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要求追溯,但最長只追溯到參保前);
(5)《郴州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從業人員備案登記表》;
(6)工傷保險待遇審核支付要求的其他資料。
2.塵肺待遇審核的補充程序:
(1)第一次申報塵肺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系列胸片交經辦機構指定的塵肺專家組,按湘勞社政字〔2006〕2號文件規定進行甄別,確定是否應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2)對符合基金支付要求的塵肺待遇,為防止冒領,塵肺患者應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職業病協議機構進行胸片檢查,參保單位所在地醫療機構有塵肺診斷必需的高纖伏X光機,指定的職業病協議機構可派塵肺專家到當地醫療機構進行胸片檢查。
3.辦理流程如下: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科審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待遇科審核支付要求的相關資料——醫療審核科審核醫療費——領導審批——財務科支付待遇。
郴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郴州市衛生局
二O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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