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訊: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011年4月20日上午在北京舉行,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石秀詩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進行了說明。
1996年通過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1997年通過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石秀詩介紹說:“這兩條規定是在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前,為及時救治和補償因工作發生意外的煤礦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職工而作出的專門規定。201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要求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法將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經對相關法律進行清理,為保持法律之間的協調銜接,避免出現煤礦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同時參加兩項保障內容相同的強制保險的情況,應當在社會保險法施行前,對煤炭法、建筑法的上述規定進行修改。”
目前煤礦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參加的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項目、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各不相同,總體賠付標準低于工傷保險,而且不包括康復治療費和輔助器械配置費用。因此,擬將煤炭法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煤炭企業在保證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擬將建筑法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筑施工企業在保證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石秀詩說:“這樣修改,既明確了煤礦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又將意外傷害保險改為自愿參加,使其成為工傷保險的補充,以提高對這兩類職工的保障水平。” 來源:和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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