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發〔2011〕140號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職業院校與企業在職業教育中的合作,加快高素質勞動者和高技能人才培養,根據《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院校應當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主動與相關企業開展合作。職業院校要建立由企業、行業技術專家參與的專業指導委員會,根據企業生產技術、生產工藝、生產方法優化教學內容,開發專業課程,聘請企業高技能人才、工程技術人員兼任學校專業課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實施訂單式培養,為合作企業優先推薦畢業生;配合合作企業建立規范有序的學生實習制度,根據企業的需求,參與企業技術改造、科技成果轉化和企業職工技能培訓與繼續教育。
職業院校應當與合作企業簽訂校企合作協議,并根據有關規定為所有實習學生辦理學生實習責任保險,保險費在學校經常性事業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
第三條 合作企業有義務接納職業院校對口專業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并按實習實踐活動的有關規定要求提供實習場地、設施設備,安排帶教師傅,做好崗前培訓、安全教育,提供勞動保護。禁止安排實習學生在風險較大、非本專業對口行業或者其他不適宜學生實習的崗位(如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頂崗實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職業院校及合作企業不得通過中介機構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第四條 學生在企業實習,應當由實習企業、學校和學生或學生家長三方簽訂“實習協議”,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學生生活津貼等實習報酬。對于在企業連續上崗實習3個月及以上的學生,實習報酬發放標準不應低于上年度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50%。
第五條 對企業按合作協議,支付學生在企業實習的報酬、人身安全保險費用、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活動有關的住宿、耗材、技術指導和管理人員補貼等有關費用,按稅法有關規定,在相關稅種稅前扣除。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校企合作機制。強化統籌協調,搭建校企合作平臺,引導校企合作雙方良性互動發展;運用財政、稅收等手段調動職業院校、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發揮行業組織在校企合作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增強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社會責任感和榮譽感。
第七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建立由教育、發改、人力社保、經信、貿易、財政、科技、農業等部門參加的職業教育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地區校企合作的規劃、資源配置、經費保障、督導評估等工作。
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職業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分別設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作為職業教育聯席會議辦事機構和校企合作工作的協調、辦事機構。其具體職責是:
(一)統籌協調區域內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二)研究解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制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
(三)提出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重點支持項目和使用計劃,統籌協調校企合作項目評審工作;
(四)負責管理、監督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
(五)貫徹落實聯席會議形成的有關校企合作的各項決定。
第九條 整合職業院校、行業企業、社會團體等相關資源,建立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公共網絡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發布職業院校和企業合作的相關信息。定期舉辦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項目洽談會。
第十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業院校在校生規模和培養成本分別設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由各級財政資金安排,并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長。鼓勵各地多渠道籌集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一)對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掛職鍛煉,提供實習場地、設備設施,安排指導人員的企業,補助其物耗能耗損失及帶教師傅津貼;
(二)資助職業院校聘請行業企業的能工巧匠、勞動模范、首席工人、技術和管理人員擔任職業院校專業課程教學和實習實訓指導教師;
(三)資助民辦職業院校為學生在實習期間統一辦理實習責任保險;
(四)資助職業院校和企業聯合在企業內共建用于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的實習實訓基地或實習生產車間等;
(五)對職業院校聯合企業共同組建技術攻關團隊,帶領相關專業學生開展技術研發和產品開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明顯成效的,給予資助或獎勵;
(六)資助職業院校和企業聯合開發培養我市經濟發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地方特色教材;
(七)資助職業教育集團、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牽頭開展的校企合作專題調研、專項研究和經驗交流等活動,對其中發揮積極作用、工作成效明顯的給予工作經費補助;
(八)對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開展職工教育和培訓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其中對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家,由各級政府優先推薦參評省教育“綠葉獎”。
第十二條 市級設立的專項資金分配采取項目申報制。市職業教育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確定的使用范圍,結合校企合作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專項資金的規模,提出、確認每年度專項資金補助計劃、項目,并在每年度10月15日前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三條 職業院校、合作企業和行業組織可自主申報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職業院校、合作企業申請專項資金補助項目應由雙方簽訂3年以上校企合作協議;合作專業符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重點產業發展方向,以培養區域相關專業中高級技能人才為主要目標;合作企業有較好的技術裝備水平,有一定的技術創新能力,能代表我市相關產業的領先水平;合作企業具有一支較強的技術輔導隊伍(帶師生實習實訓的技術人員或師傅),建立了完善的職業院校師生實習管理制度,并按規定支付學生實習期間的合理報酬。
(二)行業組織或社會團體具備組織或參與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專題調研、專項研究、建設校企合作公共服務網絡平臺等的基本條件。
(三)行業組織可以牽頭組織市內多家中小型企業與職業院校聯合簽訂接納學生實習實訓的校企合作協議,所屬企業接納學生實習人數總計達到一定數量的,可申請工作經費補助。
具體項目的申報條件、要求和程序由每年度公開發布的項目申報指南中作出規定。
第十四條 每所職業院校、每家單位每年申報校企合作項目不超過2個,同一項目不得多頭申報。
每個項目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期滿后可再申報)。
第十五條 市職業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受理申報時間為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職業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成立由教育、財政、人力社保、經信、貿易等部門專家參加的專項資金補助項目評審小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審,在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校企合作項目成熟度、專業技能人才就業需求等情況的基礎上,對申報項目進行篩選,提出項目評審意見。
市職業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項目評審小組評審意見,經市職業教育聯席會議審議同意,由教育、財政部門聯合發文確認、公布每年度的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名單。
第十六條 建立校企合作項目督導評估制度。市職業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可委托校企合作認定小組或其它評估機構,對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進行督導評估。
第十七條 受資助的職業院校和有關單位應將專項資金用于指定的項目,不得挪作他用;應在每個會計年度末將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及相關會計憑證復印件報市職業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職業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有權收回全部或部分資助資金,暫停該單位申報新合作項目,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內容,影響項目實施進度的;
(二)擠占、挪用專項經費的;
(三)未按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十九條 具體的資金使用、監督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寧波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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