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身亡7日后公司為其辦社保,社保中心拒付工傷保險待遇
作者:馬小瑋 來源:西海新聞 發布時間:2025-04-16 15:14:00 瀏覽量:
張某到某運輸公司應聘貨單審核員工作,收到入職通知書后如期到公司上班。上班后第五日,張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同等責任。張某身亡后第七日,運輸公司為其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張某所受傷害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亡。張某父母與運輸公司均認為單位已經為張某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屬于參保人員,因此共同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請,要求社保中心支付張某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社保中心經審查發現,張某發生工亡事故時處于未參保狀態,沒有建立工傷保險關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運輸公司在工亡事故發生后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的行為,既不符合辦理社保登記的情形,也不符合由社保中心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故拒絕支付。張某父母不服,認為某運輸公司在法律規定的30日期間內,為張某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就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保中心不予支付的行為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社保中心支付張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92萬余元。運輸公司作為該案第三人,認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已經在法定期限內為張某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應當由社保中心支付原告工傷保險待遇。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案件事實后認為,本案中,張某從入職到發生工亡的五日期間內,第三人某運輸公司沒有為張某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張某在發生工亡事故時屬于未參保狀態,與社保中心之間未建立工傷保險關系,故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而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是法律規定的辦理期,并非免責期。據此,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及第三人均提起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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