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關于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314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保障因工致殘人員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綜合考慮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及生活費用變化等因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全省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0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10元,二級傷殘200元,三級傷殘190元,四級傷殘180元。
享受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20元、100元進行調整。
三、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
生活護理費調整為:2010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護理費待遇率。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元。
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撫恤金低于統籌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0%的,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計發。
五、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或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護理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此次調整增加的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至六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調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其他
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省統計局公布的數字為準。
此次待遇調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此次待遇調整工作,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實施,并于2011年11月底前落實到位。各地如在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本通知由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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