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連續搶救死亡不可逆,應視同工傷
作者: 來源:浙江天平 發布時間:2025-02-12 10:27:00 瀏覽量:
陳某某等4人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待遇認定案
——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連續搶救死亡不可逆應視同工傷
基本案情
辛某2018年4月25日上午在公司工作時突感身體不適,于當日中午12時34分到衛生院就診,驗血指標異常后轉至縣醫院就診,因病情嚴重當日19時轉往省級醫院住院治療,4月27日約10時腦外科醫生告知家屬辛某出現“腦死亡”癥狀,陳某某等家屬仍堅持繼續搶救。同年4月28日約中午11時出院,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辛某的死亡時間為2018年4月28日。縣人社局以超過48小時死亡為由,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為尊重對搶救生命的善意合理行為,對《工傷保險條例》“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應作出符合立法目的與精神的解釋。職工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連續搶救出現腦死亡等不可逆情形,家屬選擇繼續搶救致醫學證明載明的死亡時間雖超過48小時但仍在合理期間的,可視為“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認定為工傷。
典型意義
本案件系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共同實質化解,協調型解決行政爭議“浙江模式”的生動實踐。秉承解決好“當事人一件事”理念,經人民法院建議后,行政機關勇于擔當,自行撤銷原行為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再審申請人撤回起訴、上訴及再審申請。不僅圓滿解決了爭議,充分發揮司法揚善功能,讓司法有力量、有溫度,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同時明確了裁判導向,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為高質量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貢獻法治力量。
(編寫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管征、朱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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