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已是普遍現象,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責任又該由誰承擔?近日,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廖某某在某建工公司承建某小區項目中從事木工工作,2021年11月16日早上,廖某某從家出發,騎二輪摩托車前往工地上班途中,與客車發生碰撞受傷。經交警認定,本次事故中廖某某負同等責任。事故造成廖某某顱腦損傷及骨折,在醫院住院53天,花費醫療費105318.29元。
事故發生后,廖某某向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廖某某的仲裁請求。廖某某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寧化法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厘清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確定廖某某在案涉事故發生時是否是“上下班”途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損害能被認定為工傷必須具備合理條件。在時間上應當是上下班途中;空間上應當滿足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責任上應符合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經依法審理,認定廖某某系在上班打卡時間,且在合理路線的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辦理工傷保險理賠需要雙方當事人配合提交相關理賠材料,為防止當事人相互推諉,提高理賠效率,更好保護工傷職工,最終判決由某建工公司支付廖某某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合計400487.29元。建工公司承擔賠付責任后,可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的支付中予以相應抵扣。
法官說法
對于工傷案件認定“上下班途中”應當結合以下要素進行分析:
首先,就時間要素而言,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當事人所處的行業特點進行綜合分析。例如,當員工出現遲到、早退現象是否仍然應當認定為工傷。一方面,對于用人單位而言,遲到、早退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不利于公司的發展。另一方面,對于職工本人而言,即便存在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過錯,也不能因此喪失工傷保險的資格。因此,對于遲到、早退的判斷應當結合綜合因素,采取不同的標準。
其次,就路線要素而言,應當結合具體情況認定“合理路線”。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一般指上下班的直線距離。但因客觀原因,如天氣情況、突發事件、交通路況等繞道通行,應當視為上下班的合理路線。如果因私人需要繞道行走時,也應當具體分析,如買菜、接送孩子上學等屬于日常工作所必須的活動時,應當將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最后,就目的要素而言,應當將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具體是指員工到公司上班,工作結束后回家的主觀目的,以住所地與公司兩地為起始點,并且不被中斷、脫離的情形。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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