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貨車司機在完成公司指派的發貨任務后,應收貨物流服務部負責人請求,幫忙將膠桶等物捎送至另一企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經縣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公司對此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1.崔某在與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2.本案當事人對于貨車司機在完成公司指派送貨任務后自行決定幫他人捎送物品(膠桶)的事實,以及貨車司機發生車禍的地點位于返回公司路線的事實均無異議,發生爭議的是貨車司機自行決定幫他人捎送物品的行為是否影響或者阻卻貨車司機受到的車禍傷害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精神,判斷是否屬于工傷的核心因素系是否具備“工作原因”。本案中,貨車司機駕車去送貨是履行工作職責,其送完貨后返回是公司指派整個工作不可分割的必然組成部分。根據在案證據和查明的相關事實,貨車司機駕車返程路線為返回公司的合理路線,貨車司機自行決定幫人捎送物品屬于本案介入因素,但該捎送物品行為沒有過分遲延其返程時間,也未改變基本的返程路線,且事故發生地點也不是位于捎送物品需額外增加的路途中,因此從實質和總體上把握,貨車司機的捎送物品行為沒有達到改變其履行工作職責這一基本事實的程度,公司也未舉證證實貨車司機捎送貨物的行為確實增加了傷害發生的可能性,故不足以影響和阻卻本案的工傷認定。
在排除貨車司機捎送物品這一因素對工傷認定的影響后,該貨車司機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作原因”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認定工傷的規定條件,縣人社局作出的案涉工傷認定決定并無不當。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工傷認定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審查要點:
1、工作時間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規定、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完成臨時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加班時間等;
2、工作場所不僅包括用人單位能有效管理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區域,還包括為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以及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3、工作原因要綜合考慮是否屬于工作或工作安排的活動、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正當利益、是否屬于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解決必需的基本需求等因素。若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證據證明傷害由工作以外原因造成,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應認定為工傷。
本案貨車司機發生的事故傷害需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對于“工作原因”在《工傷保險條例》中雖無明確法律定義,但通常是與單位工作事務和職工本職工作相關的事務。認定為工傷要求職工受傷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之間須具備相當因果關系,而判定職工受傷害歸因于履行工作職責還需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履行工作職責是傷害結果的必要條件,二是履職行為增加了傷害發生的客觀可能性。
此外,本案中還考慮了“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只要沒有改變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基礎事實,也未改變往返的合理路線,仍滿足《工傷保險條例》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構成要件。實踐中的“介入因素”存在①勞動者過錯,即勞動者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傷害;②第三人行為,即外來人員侵權行為等;③意外事件,如自然災害、意外摔倒等,這些因素在認定工傷中都需綜合考量。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其不贊成職工私自稍貨行為,可以加強內部管理,但應當肩負社會責任擔當,依法承擔有關工傷保險責任。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明確了認定工傷的“三工原則”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三個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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