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皖人社秘【2011】164號)文件精神,結合銅陵市實際,現就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新納入工傷保險使用范圍的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2011年1月1日前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條例》實施后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三、從2011年1月1日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含轉往外地就醫)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為:職工在我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10元;經批準轉往外地就醫的,省內伙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20元,省外伙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25元。
四、從2011年1月1日起,經我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工傷職工轉往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到外地就醫的工傷職工,應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或非公共交通工具的,需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經批準轉往外地就醫的食宿費用標準為:辦理轉院手續后至住院前的轉院等待期,原則上不超過3天,按每人每天不超過120元報銷,在標準上限以內的憑據報銷。
五、從2011年1月1日起,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仍按原標準執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辦法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規定。
六、《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應為從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之日起,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企業從2004年1月1日補繳,屬于《條例》規定應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從2011年1月1日起補繳。
2004年1月1日之后注冊成立的企業,或者2011年1月1日之后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從注冊成立之日起補繳。
七、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從2011年1月1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后國家和省政府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銅陵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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