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修訂)》意見的通知
為了切實做到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現將《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工傷保險適用范圍
《征求意見稿》按照《條例》的規定,明確了我省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即“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二條)
另外,由于我省黃山、安慶、銅陵、蚌埠等六個統籌地區和部分縣區已將機關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納入參保范圍,因此在附則中規定: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已參保的,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同時規定: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應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二)關于工傷認定程序
一是對因特殊原因受到傷害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了修改和細化,對應到《條例》中規定的具體的工傷認定情形,更加明確、便于操作。(第十六條)
二是明確規定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依照法定程序處理勞動關系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第十七條)
三是增加了工傷認定駁回和終止程序。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調查核實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駁回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前,提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認定終止。(第十八條)
四是刪除了原《辦法》中用人單位舉證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的規定,縮短工傷認定時間。(第十九條)
(三)關于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一是增加了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確認、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的確認、工傷康復的確認等幾種需要確認的情形。(第二十一條)
二是明確經確認可以進行工傷康復的職工,應當先康復治療,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三條)
(四)關于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待遇
《條例》關于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都有較大幅度提高。而五至六級工傷人員屬于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再就業難度大、舊傷復發醫療費支出較多,因此,在原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相關待遇水平,故《征求意見稿》中五至六級工傷人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分別增加了4個月和3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增加了5個月和4個月。(第二十九條)
(五)關于待遇調整辦法
《征求意見稿》對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適時調整的規定不變,但生活護理費改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調整。由此,生活護理費可以及時隨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調整,使需要生活護理的職工能以適當待遇水平雇傭人員進行護理,且避免同級別的當年鑒定需要護理的人員與往年鑒定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第四十二條)
(六)關于工傷康復
對工傷職工實施工傷康復是建立完善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工傷職工享有的一項重要待遇。“十二五”期間,我省將逐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工傷康復制度。因此《征求意見稿》將第六章修改為“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進行了5處相應修改,在“工傷醫療”基礎上增加了“工傷康復”的內容。
(七)其他修改的內容
《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或者供養親屬的年度審核(第三十五條);對發包、承包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的確認(第三十八條);對職工本人工資的確定方法的細化等內容。(第五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9月8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安徽省政府法制辦網站。通過點擊網站首頁右側的“便民服務直通車”欄目中的“立法意見征集”,對《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信函方式寄至:安徽省合肥市長江中路221號省政府法制辦行政法制處(郵政編碼:23000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工傷保險立法征求意見”。
(三)電子郵件發送至:ghj@ ahfzb.gov.cn。
安徽省政府法制辦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anhuisheng/2012-8/3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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