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322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保障因工致殘人員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決定對全省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2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享受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40元,二級傷殘230元,三級傷殘220元,四級傷殘210元。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2012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60%乘以待遇率計發。
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五級傷殘140元,六級傷殘120元。
三、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
生活護理費調整為:2012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護理費待遇率。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元。
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撫恤金低于統籌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0%的,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計發。
五、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或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此次調整增加的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其他事項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到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抓緊落實。此次待遇調整工作,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實施,并于2014年1月25日前落實到位。各地如在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此次待遇調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13年12月26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anhuisheng/2014-1/5477.html
上一篇: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下一篇:蕪湖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