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秘〔2017〕423號
為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對全省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工傷職工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享受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290元,二級280元,三級270元,四級260元。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全省2016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乘以待遇率的,按全省2016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乘以待遇率計發。若設區的市2016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2016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設區的市2016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乘以待遇率的,按設區的市2016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乘以待遇率計發。
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五級160元,六級14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元。
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撫恤金低于設區的市城市低保標準120%的,按城市低保標準的120%計發。
四、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以及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此次調整增加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其他事項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到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抓緊落實到位,于2018年3月 31日前上報《工傷人員待遇調整情況統計表》。各地如在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
本通知自2018年1月起執行。
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件:工傷人員待遇調整情況統計表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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