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等有關規定,決定對全省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等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工傷職工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166元,二級157元,三級148元,四級139元。調整后,一級傷殘津貼低于3254元的,二級傷殘津貼低于3074元的,三級傷殘津貼低于2892元的,四級傷殘津貼低于2712元的,分別按3254元、3074元、2892元、2712元計發。
領取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五級110元,六級9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元。調整前的撫恤金水平低于2020年度全省平均撫恤金水平(1235元)的人員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礎上再增加20元。
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撫恤金低于設區的市城市低保標準120%的,按城市低保標準的120%計發。
四、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以及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此次調整增加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其他事項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到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抓緊落實到位,并于2022年3月15日前上報統計表(附件)。各地如在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
本通知自2022年1月起執行。
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21年12月30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anhuisheng/2022-9/11051.html
上一篇:安徽省關于調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89號)
下一篇: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輔助器具可配置項目和年度定額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