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一些用人單位出于自身利益,常常采用偷、逃、拖、欠等方式來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
以額外福利代替員工工資
「案例」2009年元月起,常琳便發現自己本應得到的工資,被公司以種種額外福利的名義分批發放,由于總數未變,常琳雖感到莫名其妙,但并未過多深究。
2010年2月,常琳得知公司為自己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減少,才明白事情的真相:原來,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是按照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公司以額外福利形式代替工資,無疑降低了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
「點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目前,對于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的規定,體現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失業保險條例》,雖然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繳費費率各不相同,但繳費基數均統一為職工工資總額。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指出:“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案公司的行為,明顯屬規避繳納義務。
讓員工變成“自由職業者”
「案例」賈婷上班兩年,公司卻一直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甚至對外稱賈婷是自由職業者,即獨立工作,不隸屬于公司,只是必要時臨時請來做事。賈婷雖覺得別扭,但鑒于公司能按月足額發放工資,且一再表示會讓賈婷“常住”,加之工作難找而自己又喜歡該職業,便聽之任之。其實,公司此舉的目的,只是為了讓賈婷以自由職業者身份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只給一定補貼,以逃避自身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點評」職工與自由職業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人群,參保社會保險的身份及其后果也完全不同。職工以自由職業者名義繳納社會保險費,不但使單位逃避了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而且會造成職工將來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因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3條第3款之規定,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只限于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也就是說,只有他們才能享受失業保險,自由職業者自然不在其列。本案公司隱瞞賈婷真實身份,以只給一定補貼代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做法,即使事先得到賈婷同意,也因違法而無效。賈婷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免日后公司否認存在勞動關系,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讓員工提供虛假“協保”證明
「案例」2008年3月,公司與鄒娟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時,附加了一個條件,要其提供“協保”證明,即證明自己是某單位的下崗職工,仍與單位保留著社會保險關系。急于得到該工作的鄒娟只好通過關系,弄到了假證明。
2010年3月合同期滿后,鄒娟得知公司一直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其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請求,也未得到有關部門的支持,理由為她是“協保”人員,公司不必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
「點評」無論是“協保”,還是下崗、內退、待崗人員,其與其他勞動者的最大區別,在于他們仍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著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即使原用人單位確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同意后,也應由原用人單位或資產經營公司以其委托運營的土地等有效不動產抵頂社會保險費,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正因如此,決定了他們即使被新的用人單位聘用,在原勞動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新的用人單位不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本案中,公司讓鄒娟提供虛假“協保”證明,顯然是為了尋找借口,通過鉆法律、政策的空子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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