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直擊工傷保險條例
“普華永道女職工猝死事件”再度將“過勞死”提到被關注行列。“過勞死”在我國沒有給予法律概念界定,只是被醫學界命名。那么,“過勞死”者權利該如何給予保護呢?
《工傷保險條例》對此有較粗的規定,應給予明確界定和完善,讓“過勞死”者有一個法律保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另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職工突發疾病死亡被視同工傷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第一、職工突發疾病時必須在工作時間;第二、職工突發疾病必須在工作崗位;第三、職工滿足前兩個條件的同時必須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只有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被視同工傷,否則難以認定工傷,其權利難以保障。
本站律師在為工傷職工維權的實踐中每當遇到突發疾病死亡的案例時,神經就高度緊張。比如,職工在工作崗位上感覺不適沒去就醫,請假回家休息的路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回到家后突發疾病死亡的;職工由于長期加班等過度勞動非工作時間突發疾病;職工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職工工作時間非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沒有死亡;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內腦以死亡而靠呼吸機維持心跳延續生命體征最終不治而亡等情形比比皆是,但是卻難以認定工傷。這些都是本站律師在執業過程最擔心遇到的問題。
“過労死”是由于過度勞累工作導致身體生理、心理、精神等處于亞健康狀態進而發展到病態,潛伏一段時間后,積累到一定程度導致死亡。“過勞死”具有長期性、隱蔽性、漸進性、不定時發作等特點。《工傷保險條例》對突發疾病做出三個條件同時滿足的限制,將很大一部分“過勞死”職工拒之門外。那么,他們的權利如何更好的得到保障呢?為此,建議如下:
第一、 明確死亡時間界點。
給死亡一個明確的時間界定,確定是以心臟停止跳動時間、自主呼吸停止時間還是腦死亡時間為界點。明確界定死亡時間更有效處理突發疾病是否視同工傷事件。
第二、引入“過勞死”因果關系鑒定。
由于過度勞動是否必然導致死亡,是否構成直接的因果關系涉及專業醫學領域,專業性非常強是法律界無法做出認定的。引入“過勞死”因果關系鑒定,給“過勞死”者增加一份保障。
第三、將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持續搶救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或者沒有死亡的職工納入視同工傷范疇。
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48小時內沒有死亡就無法認定工傷,這種現象變相指引了人們要想認定工傷必須在48小時內放棄搶救讓其死亡。顯然,這種指引不是立法本意,同時,也有悖于善良風俗。
因此,將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持續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的或者沒有死亡的也做視同工傷予以認定更有利于保護工傷職工。
第四、將“過勞死“寫入職業病目錄。
將“過勞死”寫入職業病目錄,納入工傷范疇才能更好的解決職工醫療、康復、傷殘標準和待遇的問題。工傷保險制度本身就是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制度,而且是預防為主的。將“過勞死“寫入職業病目錄當然也要考慮經濟發展和其他問題,比如確定診斷標準、診斷技術、治療手段等一系列問題。但是,不能因噎廢食。
本文由工傷賠償法律網律師原創,歡迎轉載,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anlizhanshi/2011-5/2147.html
上一篇:2011年工傷維權二十大難題
下一篇:2010年工亡適用新條例第一案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