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下本案涉及的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再簡要介紹以下案件的基本情況:
勞動者:李柱,建筑工地鋼筋工,一個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農民工。
用人單位:江蘇淮安市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施工地點:石家莊市天山海世界二期工程工地;
2011年3月3日李柱入職用人單位的施工現場做鋼筋工,約定日工資150元,每天從早晨6點半工作至晚上七點半。
6月6日,正值農忙收小麥季節,李柱以用人單位沒有按月支付工資為由,到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接到勞動局的電話,6月8日,用人單位工地負責人將拖欠的工資送到了勞動監察大隊,并當面支付給李柱。
收小麥回來,6月27日李柱再次向勞動局投訴用人單位,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投訴書所述事實與第一次一摸一樣,只是理由和請求變成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次的處理遠沒有上次的順利,因為這次反常的投訴行為,引起了勞動局的懷疑。李柱被勞動局反復追問投訴書為何人所寫,因為無論從談吐還是外表,投訴書不像出自一個鋼筋工之手。
連續4天,李柱找勞動監察大隊數次,要求出現場,到工地調查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情況。每天數小時,李柱都在央求勞動監察大隊為民做主。然而,用人單位一紙答復意見,讓勞動監察大隊的人找到了理由。
看看是什么樣的理由?
李柱投訴書中稱其3月3日上班,用人單位答辯書稱是3月9日入職,勞動監察大隊于是認為“雙方表述存在爭議,勞動關系需要確立”,故此,對李柱要求“責令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投訴請求,不予受理。
首先讓我質疑的已不再是勞動局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問題,而是最起碼的道德問題。
第一、勞動監察大隊不做現場調查,聽信用人單位片面之詞,說其實對違法企業的包庇,不足為過;
第二、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前提是用工的事實,然而,用人單位并未否定用工的事實,勞動監察大隊自然應該責令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6月8日,同一個勞動監察大隊已經處理了拖欠工資的投訴,而今卻以“勞動關系需要確立”為由不予受理,這豈不是自己扇自己耳光,說自己無權處理拖欠工資糾紛。
拖欠工資可以處理,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就變得無法確定勞動關系了,真不知道,這里的勞動局是在為誰服務?
一個地方的治安情況如何,跟這個地方的公安系統的執法、打擊犯罪的力度密不可分;同樣,一個地方的違法用工情況、勞動者權益保障程度,也真切的反應了這個地方勞動監察執法力度。
企業違法也需要一把“保護傘”!
——————2011年7月24日
今天李柱來到我的辦公室,告訴了我一件意料之中,也意料之外的消息:
2011年7月22日,用人單位在開發區某飯店招待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執法人員李玉德等,這招還真奏效,李玉德當即放出豪言,讓李柱到哪里都立不了案,拖他三幾年。
悲哀呀!這讓我想起這樣的一段話:“執法者執法不嚴,是一種普遍現象,這是制度的悲劇。人總是趨利避害的,執法不嚴對執法者有利,他們能從中得到好處,而嚴格執法,受益的是老百姓,老百姓滿意與否對執法者沒有實際意義。”
————————2011年7月26日
案件進展不斷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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