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晉級后,用人單位是否應對職工病情加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萬加寶訴大石橋市聚源礦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裁 判 要 旨
勞動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等級賠償后,勞動者所患職業病晉級,傷殘等級提高,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再次主張賠償,法院審理后,判決用人單位應對職工病情加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案 件 案 號
一審:遼寧省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8)遼0882民初5546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8民終1417號民事判決書
再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遼民申5618號民事裁定書
案 情 簡 介
萬加寶自2003年3月入職大石橋市聚源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源公司)處,崗位為鑿巖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聚源公司也未為萬加寶繳納工傷保險。
2006年7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塵肺病康復中心診斷萬加寶為矽肺病。
2007年3月14日,營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萬加寶為貳期塵肺。
2008年11月20日,大石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萬加寶為工傷,2009年8月13日,營口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萬加寶鑒定為四級傷殘。
萬加寶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向大石橋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在仲裁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聚源公司一次性支付萬加寶工傷待遇206000元。
由于萬加寶的病情不斷發展,2018年3月27日,經營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綜合門診部診斷為矽肺叁期。2018年6月1日,經營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萬加寶為二級傷殘。
裁 判 結 果
萬加寶于2018年8月13日向大石橋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大石橋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以萬加寶同一仲裁請求重復申請仲裁為由,作出大勞人仲字第201841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
萬加寶不服,遂以所主張的工傷保險待遇是職業病晉級后的工傷待遇差額,不屬于同一仲裁請求重復申請仲裁的情形,向遼寧省大石橋市人民法院起訴。
遼寧省大石橋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聚源公司向萬加寶支付晉級后工傷待遇差額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并每月向萬加寶支付傷殘津貼。
判決作出后,聚源公司不服,向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后,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聚源公司仍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高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 例 評 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由此可知,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是工傷職工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
雖然,萬加寶與聚源公司已于2009年達成仲裁調解書,但該調解書是基于萬加寶四級傷殘進行的賠償,賠償的數額根本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萬加寶的主張是基于四級傷殘與二級傷殘的差額,即職業病晉級后,要求聚源公司對其病情加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條的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萬加寶與聚源公司雖已終止勞動關系、工傷保險關系,但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不以“起訴時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因此,身患職業病的職工離職后仍可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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