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劃分事故單位的復函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5-09-02 15:58:00 瀏覽量:
【頒布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辦發[1997]62號
【頒布時間】 1997-07-09
【生效時間】 1997-07-09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廳;
你廳《關于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劃分事故單位的請示》(桂政勞護字[1997]16號)收悉。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公第75號令)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勞辦發[1993]140號),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無經營證照,僅為個人(或合伙)與出租方或發包方簽訂租賃(或承包)合同,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
二、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獨立法人,但屬于單獨核算單位,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
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獨立法人或有證照的個體工商戶,若其生產經營活動完全脫離了出租方或發包單位而自主生產經營,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承租方或承包方為事故單位,否則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
對事故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處罰。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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