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在單位大院內摔傷是工傷嗎?
作者:李東霞,趙康 來源: 發布時間:2014-05-07 09:26:00 瀏覽量:
張某在某公司財務室工作,財務室在公司辦公樓三層。2013年4月2日早上,張某在上班途中經過公司大院時,不慎摔倒,造成左前臂骨折。張某要求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公司稱張某受傷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是工作崗位或工作場所,更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的任何一種情形,拒絕了張某的請求。請問:張某在上班途中在單位大院內摔傷是否能夠認定為工傷?
解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關鍵點是單位大院是否屬于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前經過單位大院進入辦公室是否屬于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
從工傷保險的立法宗旨和工作實踐來看,工傷認定的“三要素”不僅僅局限于正在從事本職工作的時間、場所和原因,應考慮與工作有關的合理的時間、空間及事由。工作場所不能夠僅局限于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的崗位、車間或辦公室,應包括職工必須或合理活動的延伸范圍。而工作場所的延伸范圍,又必須應該與工作開展有著直接的關聯。一般而言,辦公場所的樓道、電梯、衛生間、水房、其他辦公室乃至整個單位大院區域都是職工合理的活動范圍,應認定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部位。“預備性”工作,是以“與工作有關”為限定性條件,以開展正常工作為目的導向。如進入工作場地、準備工具、進行裝備等,都是正式開展工作的前期準備活動。本案中,張某經過單位大院的目的就是為了到辦公樓三層的財務室進行工作,經過大院的行為可視為其工作前的一種預備狀態。所以,張某上班前途經單位大院時摔傷應該認定為因工受傷。
(河北省滿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李東霞 趙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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