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金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4-09-12 10:29:00 瀏覽量:
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其中是否包括一方的工傷賠償金呢?什么情況下可以作為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
2001年王某與元某結婚,結婚后王某在煤礦工作,月工資4500余元。2009年,王某因在煤礦受傷,被鑒定為七級傷殘,獲得工傷賠償金22萬元,這筆22萬元由王某妻子元某代為保管,部分用于了家庭生活開支。2012年8月,王某與元某因感情不和,元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并提出將22萬元工傷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王某則認為工傷賠償金是其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工傷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①一方的婚前財產;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王某因工傷獲得的22萬元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王某本人所有,必須“專款專賠”,他人不得截留、分享,王某妻子要求將22萬元列殘疾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要求與法律相悖,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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