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權與工傷損害賠償競合的處理?
作者: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14-12-16 10:27:00 瀏覽量:
勞動者享有兩個請求權,一是基于社會保險請求權,二是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恼埱髾唷H珖鞯胤ㄔ旱淖龇ú煌?/p>
觀點:應從兩方面探討,一方面是第三人的民事責任問題,第三人因為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而產(chǎn)生責任,不能因為用人單位墊付或工傷保險賠償而減免。勞動者或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可追償。另一方面,社會保險法第42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y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工傷保險基金僅在醫(yī)療費用范圍內(nèi)享有追償權,受害人存在對其他費用中獲得雙賠的可能。
很多高院的民一庭會議紀要(江蘇、北京、上海、廣東等),認為醫(yī)療費、喪葬費、殘疾器具費用、交通費等實際有單據(jù)證明發(fā)生的數(shù)額后,這些屬于一次性費用,均只能主張一次。
王法官認為,除醫(yī)療費外,均可雙賠,因為勞動者本身有兩個請求權,兩個請求權不一樣,即使有些費用重疊,也可要求雙賠。
最高院行政庭可能會起草司法解釋對此做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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