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7日,我父親在家突然腦溢血隨后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現病情穩定,但是已經沒有了勞動能力。我父親生病前一直在深圳的一家石材廠上班,已經在那里工作了5年了,父親生病后沒有了勞動能力,石材廠就解除了與父親的勞動關系,我多次找到石材廠協商能不能予以一些補償,但是石材廠都不予理睬,所以我想問問,我父親的這種情況能不能申請工傷?申請不了工傷,按照法律規定,石材廠能不能予以補償?
律師解答: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腦溢血并不屬于職業病,且你父親發病時間也并非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場所,所以并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如果你父親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你父親所在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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