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謊報年齡遭遇工傷 單位是否擔責?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6-01-15 08:33:00 瀏覽量:
問:3個月前,15歲的王某初二輟學后外出打工。由于連續被幾家單位以其不滿16歲為由拒絕錄用,王某吸取教訓,來到某公司時,謊稱自己18歲。公司見他身材比較高大,沒有深究便同意他來上班。不料,僅僅過了半個月,王某在工作時受傷,經鑒定構成7級傷殘。由于被有關部門查明系童工,王某未被認定工傷,而面對王某的賠償請求,公司也一再推諉,理由是之所以招錄王某,是因為他謊報了年齡,并非單位故意錄用童工,故單位不應承擔使用童工所導致的賠償責任。請問:王某謊報年齡遭遇工傷,能否要求單位賠償?
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承擔非法用工的賠償責任。《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即我國不僅禁止使用童工,而且為防止童工被招錄,對用人單位核實擬招錄職工的身份信息具有較高要求,如果存在疑問,還應當去公安機關等部門核查。本案中,該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正因為該公司在招錄王某時,僅聽信王某的一面之詞,單憑對其身材比較高大,便同意錄用,連基本的身份查驗也沒有進行,決定了公司難辭其咎。《工傷保險條例》第66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公司必須承擔非法用工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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