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鑒定傷殘等級去世后能否享受工亡待遇?
作者:Ft22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16-04-16 18:02:00 瀏覽量:
問:某職工工傷12個月后,仍處于昏迷狀態(tài),家屬辦理出院回家。3個月后,該工傷職工去世。該職工尚未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因而沒有傷殘等級。家屬能否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2款規(guī)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該職工家屬要求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則該職工必須是在停工留薪期內死亡。《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guī)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要享受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必須經有權機構確認后方可延長,否則,不應認定為停工留薪期。該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應該在補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而不應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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