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墊付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用人單位持診斷證明書原件(首次申報需要);醫療費票據;門診病歷、門診費用清單及相關檢查結果的復印件;住院提供首次病程、出院小結、住院期間檢查費用報告復印件、住院費用匯總明細。
2.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人單位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鑒定確認表》原件到社險分中心打印《天津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限額通知書》。工傷職工憑該通知書到協議配置機構配置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由配置機構同經辦機構結算(超過配置限額的費用由工傷職工本人同配置機構直接結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住院的天數計算伙食補助費與對應醫療費同期支付到用人單位。
4.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經辦機構批準同意跨統籌地區就醫的,用人單位應于該職工出院后15個工作日內向社險分中心申報,并提供交通費、住宿費的原始票據辦理支付手續。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用人單位持《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原件、《工傷傷殘證》復印件及勞動能力鑒定收費票據到參保分中心辦理待遇核定手續。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險分中心申請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并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憑證。
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1-4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用人單位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或其他死亡證明到參保分中心核定喪葬補助金。對于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職工在辦理工傷職工登記后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
8.供養親屬撫恤金:用人單位申報供養親屬撫恤金時需填報《天津市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審核名冊》,提供供養親屬公民身份證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供養親屬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證明,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原件,孤寡老人、孤兒需提供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每日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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