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先生致電黨報熱線:
我是某快遞公司員工,公司為我們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幾個月前,我在送貨途中被違反交通規則駕車的個體戶楊某撞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楊某負全部責任。我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之后又找到楊某要求他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楊某認為我已享受了工傷保險賠償了,不能再向他追償。在商討無果后,我準備向法院起訴。請問我的主張有道理嗎?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黨報熱線回復:記者就此咨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費桔章,他表示周先生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其完全可以起訴要求楊某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就本案而言,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是周先生與快遞公司的工傷賠償法律關系;二是周先生與楊某之間的侵權賠償責任關系。對于工傷的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見周先生符合該條規定,屬于工傷,是沒有疑問的。
關于周先生與楊某之間的侵權賠償責任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如果勞動者所受損害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周先生除了可以享受工傷保險賠償外,還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一般交通事故糾紛處理中是先處理后者再處理前者即先處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工傷和侵權兩種法律關系互相獨立,互不排斥,周先生可以同時獲得工傷和侵權賠償。楊某對于周先生的賠償責任,不會因為周先生已經享受了工傷保險賠償而減輕或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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