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劉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車間工人。前不久,她在卸載原材料時,不慎被砸傷。經醫院治愈后,近日,她持醫生親筆簽字的治療病歷,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卻遭拒絕,理由是其所應提交的是醫院診斷證明,而非治療病歷,也即其不能用治療病歷取代診斷證明。可劉女士覺得治療病歷同樣可以甚至還能更加詳細、具體地反映劉女士的傷情和治療情況,從而達到證明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做法純屬刁難。治療病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答:
劉女士的想法是錯誤的,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確有權要求其提交診斷證明。
首先,診斷證明不同于病歷。
診斷證明是醫療單位出具、蓋有醫療單位公章、代表醫療單位意見、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包括健康證明、疾病證明、診斷證明、傷殘證明、功能認定書、醫學死亡證等,是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之一。病歷則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由于它只是代表醫務人員個人的意見,由醫務人員個人簽名出具,且受病人身體狀況、醫療設備、醫務人員專業水平、治療過程等多種因素制約,甚至不僅同一病人在不同醫療機構的病歷可能存在差異,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醫療機構的不同時間的病歷也可能不同,故不能作為相應的認定依據。
其次,工傷認定中不能用病歷取代診斷證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認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也指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認定書)。”即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是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而非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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