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怎么辦?
作者: 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8-04-13 12:43:00 瀏覽量:
問:
老魏是一名長途司機,平時每月收入有七八千。2016年年底,老魏在送貨的路上發生了意外,后經認定為工傷,構成六級傷殘。因為受傷嚴重,出事后老魏一直在休養。開始單位還按時發他工資,但后來就不耐煩了。老魏休息滿十二個月的時候,單位通知他去上班,稱目前只有門衛工作,每月拿最低工資,若不愿做就拿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走人。老魏現在已沒法開車,但做門衛拿最低工資完全不夠看病和生活。單位的做法合法嗎?
答:
用人單位有義務給予工傷致殘的職工享受相應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等級達到5至6級的,所在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適當的工作,確實難以安排的,用人單位應按月支付該職工傷殘津貼。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本案中,老魏經鑒定為6級傷殘,不能再從事駕駛工作,單位應為其安排合適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應按老魏工資60%的標準支付傷殘津貼。現單位安排老魏從事門衛工作,收入甚至低于無崗位安排時其可以得到的傷殘津貼,明顯不合理。單位稱不接受此方案即與老魏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老魏可以與單位協商,確無合適崗位安排的,可要求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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