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詢
續某是某機械加工企業鉗工。一日續某從車間出來準備下班回家時,被單位職工食堂大廚喊去幫廚。續某見食堂確因有員工請假而人手少,需要為下一班員工趕做飯菜,在自己和大廚均未請示車間管理人員及其他單位領導情況下,欣然應允。切菜時,續某不慎切傷左手。請問續某能否認定為工傷?
解 答
能夠認定為工傷。作為鉗工,續某當日雖然已結束本職工作,但其接著去了食堂幫廚,變身為臨時幫廚工,又開始干起了單位的另外一項工作。其工作場所由車間轉換為食堂,當日工作時間也因此而延長。
“工作場所”通常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也包括特殊情況下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續某去食堂幫廚雖然未經領導指派,是受大廚請求,但續某及大廚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單位的直接利益,即保證員工按時就餐按時上班,不影響生產,確保企業正常運轉。
由此,食堂成了續某合理的臨時工作場所,其幫廚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內,屬于工作原因。因此,續某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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