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后何時申請工傷認定?
作者: 來源:勞動午報 發布時間:2019-06-27 08:46:00 瀏覽量:
問:
老劉是一家汽車修理廠的電焊工,已經在該廠工作十年了。他從高中畢業后就在該廠從事電焊工作,是該廠的元老級人物。由于他手藝高超,所以,老板十分看重他,總是把一些重要的電焊工作交給他,而他總是能出色地完成任務。一天,當老劉像往常一樣工作時突然感覺身體不舒服,胸口陣陣疼痛。工友把他送到醫院進行檢查。經查,醫生認定老劉因為長期從事電焊工作,引起肺部損傷并確診為職業病。老劉及家人聽到這個消息十分震驚。老劉想申請工傷認定,但他不知道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單位應在多長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答: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后,應在多長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依照《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本案中,老劉在被診斷為職業病后應依照上述法律的規定,通過所在汽修廠在30天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具體延長時限以申請許可時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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