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家屬能否在企業負責工傷保險申報工作?
作者: 來源:開封社會保險 發布時間:2019-08-26 09:30:00 瀏覽量:
問題:
在地方人社部門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的工作人員,其配偶在企業從事人事等工作,其中包括進行用人單位的工傷申報等工作。那么在工傷認定時,在地方人社部門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的工作人員是否需要回避?
解答:
公正要保證,回避不可少。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作為企業從事工傷保險申報工作的職工,其在實施工傷認定申請行為時,工傷認定申請人是該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而非該職工,該職工屬于工傷認定申請人——用人單位的代理人。嚴格來說,其不屬于前述條款中的“工傷認定申請人”,其配偶無須回避;此外,這里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采狹義概念,即僅指實際從事工傷認定工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內部機構,不宜將其擴展為整個人社行政部門。
但是,工傷認定申請人(用人單位)的代理人(職工)的配偶如果確系統籌區從事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確實存在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可能會影響對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為更公正起見,此種情形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宜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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