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清的,還能認定為工傷嗎?
作者:張士謙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20-04-08 14:35:00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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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我有個親戚在上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肇事車輛逃逸了,所以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去申請工傷認定時,人社局說不屬于工傷,請問,這種情況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呢?
律師解答
您好,我國法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對于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清的,應否能認定為工傷,實踐中,爭議還是比較大的。我個人還是傾向于,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為,對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權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決為依據。也就是說,交管部門或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沒有作出為“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認定的,人社局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認為不屬于工傷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在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清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的。
相關法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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