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傷事故有時可能同時構成多種事故屬性,工傷職工也同時具備多重身份,符合多種待遇的領取條件,這就出現了法律“競合”。在這種情況下,哪些待遇不可兼得呢?日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讀。
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同時享受
據介紹,《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該負責人解釋,傷殘津貼是對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和五、六級傷殘中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因工傷而減少的勞動收入的替代補償。而養老保險是對勞動者年老時給予的生活保障。
“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有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待遇。”該負責人舉例說,假如,工傷職工因為繳納年限短、個人賬戶積累少等原因導致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則按規定予以補足差額,以保障其退休后能夠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不會造成實質性的收入減少。
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不能同時領取
據介紹,《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那么,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有可能由于非工傷的疾病導致死亡,兩者競合如何處理?
該負責人說,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一條規定,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與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不能同時領取
“工傷保險與失業保險同樣存在競合的問題。”該負責人說,對此,《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也就是說,三者出現競合,同樣不可兼得。另外,《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還規定,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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