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3-01-17 10:06:00 瀏覽量:
非法用工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2條的規定,非法用工應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職工的行為,以及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不一定構成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單位作為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仲裁機構可以用其經營字號、商品品牌、對外使用的稱號(注明未經依法登記、備案)以及原營業執照、登記備案的名稱作為被申請人,以主要經營者(或主要投資人、直接責任人)作為代表人或負責人,以組要生產經營場所作為住所地。
特別提醒:在非法用工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要求賠償的,依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或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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