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概念
2、立法經歷
概念
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統一給付的管理行為。
通過統籌實現基金管理的社會化,以分散社會風險,增強基金支付能力、發揮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根據概率論理論,在較高的統籌層次下,保險事件的風險率將低于較低統籌層次下的相應指數,相反基金的支付能力和供給性則高于較低統籌層次下的相應水平。
《工傷保險條例》中“統籌地區”是指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或范圍,即在哪一具體范圍內統一籌集工傷保險費,統一管理、調劑工傷保險基金,給付工傷保險待遇,進而使工傷保險基金能夠達到收支平衡。
立法經歷
為理解“統籌地區”,先比對一下新、舊《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范圍:
第一、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1條,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說明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為設區的市級統籌。
第二、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1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說明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要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
意義:統籌地區的確定,直接影響工傷、工亡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依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有:
(一)喪葬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的規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生活護理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的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三)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的規定,一至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18個月、16個月、13個月、11個月、9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一至六級傷殘的,每月的傷殘津貼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70%、60%。
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梢,本人工資是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設置了上限和下限。所以,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也間接的影響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
例如:2012年5月份河北省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一級傷殘,每月的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90%,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的上限=2011年河北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2011年河北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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