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不管其政治、經濟和社會背景有什么不同,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實行了工傷保險制度,以適應社會和人們的需求。各國的工傷保險制度有許多共同點,也存在一些差異。
立法
工傷保險作為國家立法出現,始于19世紀后期的德國。它是伴隨著資本主義工業生產造成的大量傷亡事故和職業病而來,并在強大的社會壓力下建立起來的。
1881年,德國《社會保險憲章》中規定了有關事故保險的條款;1884德國頒布了《工傷保險法》,這是專門涉及工業事故和職業病及其預防與補償問題的法規。主要內容有三項:
預防
通過采取一切有效手段預防事故和控制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免遭傷害。
康復
如果發生工傷事放,須采取一切適當措施,為受傷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使其身體康復,并恢復其工作和社會活動。
現金補償
為受傷人員及其撫養的家屬,提供現金補償費。
從已制定工傷保險法律的國家來看,多數國家首先以某種傷殘賠償法的形式出現,以后逐步建立專門的工傷保險制度,成為社會保險的重要險種。有少數國家則把工人傷殘賠償融入社會保障之中,如荷蘭,無論受傷者是因工還是非因工,關于傷殘和疾病的立法規定都適用于所有喪失勞動能力者。
范圍
多數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一般適用于工薪勞動者,通常不適用于自我雇傭者。
一些工業化水平較高國家的工傷保險,幾乎包括所有雇員。如德國參加保險的人員不僅有產業界雇員,而且包括農民、教師、政府雇員等。但有些國家則不同,如意大利的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是體力勞動者、從事危險工作的非體力雇員和從事農業的獨立勞動者(海員不在此范圍內,另有制度)。美國及一些國家工傷保險范圍不包括全部農業工人,只包括從事電動機械操作的農業工人。有的國家受保范圍還不包括小型企業的工人,如加拿大。
類型
世界上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大體為兩種,一種是建立公共基金的社會保險類型;另一種是雇主責任制類型。
實行前一種類型的約占實行工傷保險制度國家的2/3,它們是用公共基金實施的;其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是一般社會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也可以是單獨的。在這些國家,凡參加工傷保險的雇主,都必須向社會保險機構交納工傷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傷殘補助金。實行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的工傷醫療都是免費的,受保人原則上不交納費用,例如:法國工傷事故的醫療費、藥費、住院費全部由社會保險部門提供。
實行后一種類型的是少數國家。雇主責任制有兩種情況:一是受傷的工人或遺屬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賠,雇主根據法律規定向他們直接支付賠償費用。如果工傷還涉及其他方面,出現爭議,法院或國家有關機構將出面解決;二是雇主為其雇員的工傷風險實行保險。這些雇主只能通過向私人保險公司投保而得到保險。這類保險公司征收傷害保險費,通常是根據各企業或各產業部門的工傷事故發生的情況或根據工作風險程度而定,保險費可能差別很大。例如:美國在不實行工傷保險的州,要求雇主為其雇員的工傷風險實行保險,按險別交保險費。美國工傷風險是按行業劃分,與行業內部所有企業的傷害頻率和安全考績有關,用以精確估算該行業工人補償保險損失成本。比如卡車司機和公司職員,他們的職業風險是不同的,由此帶來的損失也會不同。
按行業劃分費率可將這種差別反映到損失成本上,從而計算出相應的保險費率值。也有一些國家,例如挪威和瑞典,不考慮風險因素,所有雇主不論其業務類別,均按相同比率交納工傷保險費用。
基金籌集方式
在各國社會保險部門中,保費的收繳與管理是其最重要的工作。
歸納起來,國外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大體有三種:
個別(單獨)確定法。又稱為功過確定法或經歷確定法。這種方法與雇主責任制中的義務性保險繳費額的確定辦法最為接近。基本繳費額可以用預測的方式確定,然后再根據雇主的經歷進行調整。付款具有追溯效力。個別工傷事故的有關數據和賬目要求只針對某一個企業。單獨確定法會使保險計劃受到來自雇主方面的壓力,這些雇主都希望自己被確定繳納最低額的保費。
集體確定法。這種確定基本費用繳納金額的辦法與單獨確定法較為相似,不同之處在于,根據企業發生工傷危險情況而定(由雇主交納)。
統一確定法。在這種方法中,共擔風險的原則得到最全面的應用。所有雇主一律交納統一數額的保險基金。數據和賬目也是針對整個制度而設計的。這種方法是所有辦法中最簡單的一種,這是公正地處理和調解事故的唯一方法。
工傷補助分類
許多國家把工傷定義為雇員在其就業期間,因意外事故及職業性質造成的傷殘、疾病和死亡。現在有的國家已逐漸把“因工負傷”的概念放寬到包括往返工作地點的上下班途中的傷害。
按工傷保險制度給予工傷雇員的補助大體分為工傷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和遺屬補助金。----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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