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安置在企業的傷殘軍人能否享受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1-11-13 13:20:00 瀏覽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安置在企業的傷殘軍人能否享受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國法秘函[2007]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安置在企業的傷殘軍人能否享受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問題的請示》 (魯府法字[2006]26號)收悉。經與勞動保障部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 (三)項關于“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的規定,同意你辦提出的“對企業傷殘軍人已在退役前享受殘疾撫恤金的,除在企業工作中形成新的傷殘,或者舊傷復發外,不能重復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意見。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發布部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 發布日期:2007年01月04日 實施日期:2007年01月04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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