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勞動保險問題解答(1964年4月)
【頒發部門】: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 【頒布日期】:1964-4-10 【執行日期】:1964-4-10
一、有關職工疾病和醫療待遇問題
1.問:患病職工經醫師檢查后,證明可以恢復工作,在未分配工作以前,工會是否還發給疾病救濟費?
答:經醫師證明和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可以恢復工作的,工會即停發疾病救濟費,交由企業行政分配工作。
2.問:有些廠礦企業超過6個月長期慢性病的職工很多,應該怎樣解決?
答:在凡是有長期慢性病職工的廠礦企業,一般都應該注意做到以下各點:
(1)企業醫療部門對長期病號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積極給予治療,使其盡早恢復健康,回到工作崗位;
(2)企業醫療部門應當切實根據患病職工的病情,嚴格掌握批準病假,健全批準病假制度;特別是對于已恢復健康的職工,應該及時督促其上班工作;對個別有意怠工,要求延長病假,無理取鬧的,要給予監督和適當批評教育;
(3)經過醫療部門檢查診斷確定已經恢復健康(或者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提出證明可以恢復原工作或改作輕工作的,應停止發給疾病救濟費。其工作問題和生活問題由企業行政負責解決。
3.問:享受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的職工,復工后幾天內舊病復發應如何處理?
答:職工病愈復工時,最好規定一個試工期,在試工期內舊病復發,試工前后的病假應繼續計算。如果本單位沒有規定試工期,職工確定病愈真正恢復健康,經醫生證明可以復工,復工后,因工作過于勞累舊病復發,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如果其病本來就沒有好,而是有意要求醫生開具復工證明,提前復工,以便繼續領取病假工資,其上班幾天后,又請病假,應將其復工前病假時間與復工后病休時間連續計算。
4.問:暫列編外的病弱職工,在未作最后處理期間,其本人及其家屬勞動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答:應與在職職工享受同樣待遇。
5.問:職工患病停工休息一段時間后,醫師確定他半日工作半日休息,其病假時間如何計算,疾病待遇如何計算?
答:半休的時間,以兩個半天折合一天病假計算。半日工作由行政計發半日工資,半日休息按保險條例13條甲、乙項的規定計發半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6.問:在發冬季烤火費的地區內,6個月以上的長期病號,是否發給冬季烤火費?
答:可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發給烤火費。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7.問:怎樣掌握批準工人、職員的病假,病傷職工治療痊愈需要復工和病傷職工是否喪失勞動能力由誰來確定,國家在這方面有無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在1957年2月26日曾以(57)衛醫崔字第68號和(57)會險通字第19號發出“重點試行‘批準工人、職員病、傷、生育假期試行辦法’和‘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通則’的聯合通知”,在這兩個試行草案中,對于如何掌握批準職工病假和怎樣鑒定病傷職工的勞動力狀況都初步作了一些規定。
8.問:職工停止工作治療時沒有病假證明,能不能享受保險待遇?
答:不能。如當時無法取得醫生證明時,也必須經工會小組長或勞動保險干事證明后,才能享受。
9.問:工人因頭暈、腹痛、只請2、3小時或半天假的,是否按病假計發待遇?
答:原則上應累計計發病假待遇。但如計算有困難時,企業行政方面也愿意慣例計算也是可以的。
10.問:職工病傷請醫生出診的費用由誰負擔?
答:職工擅自請醫生出診的一切費用,均由職工本人自理。但如患急性病本人確實不能到醫院治療,醫療機構認為必須出診的,出診費和醫療費由行政負擔。
11.問:工人請事假回家,到家后生了急病來信續假算不算病假和能不能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答:職工如果在請事假期間內生急病,可以按照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有關疾病待遇享受,但在享受待遇時必須有當地人民公社生產大隊或當地的衛生醫療機構的證明。
12.問:職工患病以后,可不可以找中醫看病?
答:職工有病找中醫醫治,在醫療待遇上應該和看西醫一樣,但必須到企業的特約中醫或經企業醫療部門介紹的中醫處治療,才能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處理。私自找中醫看病,其費用由本人自理。
13.問: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來不及到本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醫治,自己就地找醫院或大夫診斷治療,其治療費用由誰負擔?
答:沒有經過企業行政同意而私自在外面找醫生看病,其所需醫藥費用由自己負擔。職工如患急病,確實來不及到本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醫治,自己上附近的醫院診治,持有醫院急診證明,其治療費用,可由企業行政方面負擔。但經過急診之后,仍應回本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醫治。
14.問:職工在指定醫療治不好,必須轉院時,由誰決定?
答:工人和職員患病或負傷,在該企業的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是不是需要轉送其他醫院醫治,應由醫院決定。
15.問:職工治病須用膏方,可否作為一般藥品處理?
答:一般像虎骨膏等一類的膏方,如果不是經醫生認為是治療病癥上確實必須的,費用由自己負擔。但如果是治療非用膏方不行,經醫生處方,也可作為一般藥品處理。
16.問:職工自己買的藥品,費用由誰負擔?
答:由職工本人負擔。但憑企業醫療機構的醫生正式處方購買的,其費用可由行政醫藥衛生經費中報銷。
17.問:有些特約聯合診所醫生,在處方上給職工開上雞、老酒、蹄子、糖……等物品,能否由企業行政負擔?
答:雞、老酒、蹄子、糖……等物品不屬于藥品范圍,不應由企業行政負擔。
18.問:職工眼睛有散光的毛病,常常頭痛,妨礙工作,請醫生給他配了一副眼鏡,這筆錢由誰開支?
答:應由職工本人自理。
19.問:職工鑲牙的費用應由誰負擔?
答: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如果是因工負傷需鑲牙齒,這筆費用應由企業行政負擔;如果是非因工負傷鑲牙齒,其材料等費用應由職工自己負擔。
20.問:職工矯正口吃,是否可按疾病待遇處理?
答:經與衛生部研究認為:口吃是一種由語言習慣上造成的生理缺陷,不是疾病。所以職工矯正口吃時不能按疾病待遇處理,一切費用應由個人負擔。
21.問:職工患病施行手術的輸血費、理療費、X光透視照像費,由誰負擔?
答:凡經醫生決定的治療時所必需的,均由企業行政負擔。
22.問:轉業軍人舊病復發應如何處理?
答:對此問題應慎重處理。凡轉業軍人在轉業時如持有健康材料或者能夠提出有關方面的確實證明,證明確系由于在艱苦環境作戰所致的關節炎或嚴重胃病,轉入企業后舊病復發的,可作個別問題按因工待遇處理。但一般不應按因工待遇處理,其生活如確有困難,則另外救濟或補助。
23.問: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中規定,職工患病所領的救濟費低于本企業平均工資40%的,按平均工資40%發給,如是非會員,是否還要折半發給?
答:非會員按平均工資40%的半數發給。
24.問:職工病傷,根據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18條的規定,按平均工資40%計算的病傷救濟費,如超過職工本人工資時,如何處理?
答:按平均工資40%計算的病傷救濟費,如超過職工本人工資時,應按其本人工資發給。但也不能超過其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的待遇。
有關職業病待遇問題
25.問:在結核病院工作的人員感染了結核病,在潮濕寒冷地方工作的職工得了關節炎,可否算做職業病?
答:衛生部1958年曾解答過這個問題。結核病是一種社會性的慢性傳染病,還不能確定是因從事某種職業而引起。雖然結核病院工作人員比一般居民容易感染,但也還有其他原因,而不僅僅是此種職業引起的,風濕性關節炎的發病因素,還未完全明了,生活條件和生產作業環境不是致病的唯一因素。因此,以上兩種病暫不能列為職業病。
26.問:煤礦職工患矽肺病是否按職業病處理?
答:矽肺病是由于長期吸入大量帶有“二氧化矽”之粉塵所引起的一種病癥,按中央衛生部頒發的職業病名單及職工病傷處理辦法規定,應按職業病處理,具體規定可查閱1963年2月9日國經周字100號國務院文件。
27.問:職工從事粉塵工作患了矽肺病,待遇怎么辦?
答:根據國務院批轉勞動部、冶金部、煤炭部、全總關于防塵工作會議報告,對矽肺病人的生活待遇應給予照顧。對調輕工作的,不要降低他們原來的標準工資。對于脫產休養的,在一年以內由企業行政按原標準工資發給,一年后按原標準工資90%發給。
28.問:矽肺病人是否需要脫產休養,應根據什么來確定?
答:應當根據防塵工作會議報告,針對患矽肺病職工的病情,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才能有效。
29.問:患矽肺病的職工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需要脫產休養而自愿回鄉的待遇怎么辦?
答:可按患二、三期矽肺病的待遇辦理。即休養一年以內發原標準工資的100%,一年以后發90%。
31.問:患矽肺病的職工死亡時待遇如何支付?
答: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職工死亡時(包括二、三期矽肺病患其他疾病死亡的),可按因工死亡待遇辦理;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結核或代償機能屬于乙、丙兩類的死亡時,也可按因工死亡待遇辦理。患一期矽肺病代償機能屬于甲類的職工死亡時,按非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32.問:已按退休、退職處理的矽肺病職工死亡時,其家屬要求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是否可以?
答:如有醫院的檢查證明,職工在退休、退職前確實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可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33.問:享受其他保險待遇的職工死亡后有爭議,經解剖查明確定為二、三期矽肺病的,其待遇如何辦理?
答:解放后在國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的職工,有過接觸矽塵作業的職業史現經查明的,可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34.問:自愿還鄉休養的一期矽肺病職工醫療待遇及其他勞動保險待遇如何辦理?
答:自愿還鄉休養的一期矽肺病的職工,在當地公立醫院治療矽肺病時,所需醫療費用,憑單據向原企業行政報銷。休養期間繼續享受其他有關的勞動保險待遇。
35.問:患一期矽肺病回鄉休養期間,病情發展到二、三期時,待遇如何支付?
答:如確系原病發展,可從確診為二、三期矽肺病時起,改按90%發給生活補助費。
36.問:患矽肺病的職工符合退休條件時是否辦理退休?
答:患一期矽肺病代償機能屬于甲類的職工符合退休條件時,可以按退休處理,但其退休費低于本人標準工資60%,可按60%發給。患二、三期矽肺病時及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結核或代償機能屬于乙、丙兩類的職工,可不再辦理退休,長期支付90%的生活費。
37.問:脫產休養一年以上的矽肺病職工,是否繼續享受其他勞動保險待遇?
答:脫產休養領取生活補助費的矽肺病職工,與其他在職職工一樣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38.問:煤、矽混合的塵肺病人,其生活待遇如何處理?
答:煤矽混合的塵肺,可按有關矽肺病職工的生活待遇規定辦理。
39.問:防塵會議報告下達以前,已按退休退職處理的矽肺病職工的待遇怎么辦?
答:對防塵會議報告下達以前已經按退休退職處理的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職工,如果春中有因生活困難而來要求原企業解決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過去已按因工殘廢作退休處理的,可以由行政酌情在直接支付勞動保險費用項下發給一部分長期生活補助費,補助費的數額與退休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90%。這項補助從企業領導批準之日起執行;已作退職處理的,原企業可以重新改按因工殘廢退休處理,由保險金中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60%的退休費,如生活仍有困難,可酌情由行政在直接支付勞動保險費用項下發給一部分長期生活補助費,但補助費的數額與因工殘廢退休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90%。
40.問:按因工殘廢退休或由退職改按退休處理的矽肺病職工,其退休費與長期生活補助費如何支付?
答:因工殘廢退休費可由勞動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長期生活補助費由企業行政在直接支付勞動保險費用項下按月付給。
41.問:過去退職處理的,現改退休,原發的退職費怎么辦?
答:可以按本人退職期間長短,以退休費標準計算抵銷,仍有多余時,應繼續抵銷其以后應領的退休費(包括長期生活補助費);不足的不予補發。
42.問:防塵會議報告下達前已調換輕工作并降低了工資的矽肺病職工,其待遇怎么辦?
答:應從會議報告下達后改按其調換輕工作前的原標準工資支付,但過去的不再補發。
43.問:企業中從事矽塵工作的臨時工,患了矽肺病,其待遇應如何處理?
答:凡在企業中從事矽塵工作滿3年以上的臨時工,患矽肺病后,其生活待遇可按正式職工辦理。
44.問:患矽肺病職工的保健待遇如何享受?費用如何負擔?
答:原已享受保健待遇的,如果調換了輕工作,仍應享受保健待遇,其費用由企業行政支付;如果回家休養的,商業部門應按原來保健標準供應副食品,其費用由本人自付。
45.問:患矽肺病職工調換輕工作或退休、退職后的糧食定量如何處理?
答:調換輕工作在3個月內保持原定量不變,3個月后如果需要降低,也應當根據其食量逐步降低,但最低也不應當低于輕體力勞動的最高標準。
在1963年2月9日以前回家休養、退休的各期矽肺病人,或退職的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結核病人的糧食定量,也應按照國經周字100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執行時間應從糧食部門批準之月起。過去沒有按此規定執行而少供給的糧食,不再補發。退職的單純一期矽肺病人的糧食定量不再改變(勞動部、糧食部1964年2月26日聯合通知)
有關退休養老待遇問題
46.問:從事井下、高空、高溫和有損身體健康的工種,在退休時其工齡如何折算?
答:凡從事井下、高空、高溫和有損身體健康工種的職工,必須符合退休細則第六條 規定,即從事高空工作累計滿15年、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有損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才能按退休規定第二條 (二)項辦理。上述工作累計年限,必須是實際的工作年限,不是折算的工齡年限。實際工作年限符合退休細則第六條 規定的職工,才能按退休規定第二條 (二)項辦理。在計算待遇時,其從事井下、高空、高溫和有損健康工種的工作時間,可以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丙、丁兩項規定折算連續工齡及一般工齡。
47.問:職工年老體弱,調換輕工作,工資降低了,如退休后生活發生困難時,是否可按企業平均工資計發退休費?
答:如退休時本人工資低于本企業的平均工資時,可按本企業平均工資計發退休費。但不應超過本人退休時的工資。
48.問:享受疾病救濟費待遇的人,具備退休條件者,可否按退休處理?
答:凡具備國務院頒布的《工人職員退休處理暫行規定》規定的退休條件者,均可以按退休處理。
49.問:因工殘廢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的職工,在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期間,由于退休條件退休時,能不能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和退休費雙重待遇?
答:不能,只能領取退休費。但在計算他們退休費時,應將他們本人工資和原領的因工殘廢補助費合并計算。
50.問:退休職工因家庭負擔過重,生活發生困難,由哪個部門給予補助?
答:原則上應按退休規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和精減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的規定執行,即由民政部門負責解決。如有的退休職工經過民政部門的救濟,生活仍有困難,找到支付退休費的工會組織時,可以從勞動保險基金中(不實行保險單位由職工困難補助費中)給予適當補助。
51.問:退休的職工是否還發冬季煤火補貼? 答:不發,因他們已不是企業的在冊人員。
52.問:退休職工是否還享受房租津貼? 答:不應享受房租津貼。
53.問:退休職工的口糧供應問題如何解決?
答:關于退休職工的口糧供應問題,中央精減小組辦公室曾于1963年4月26日以(63)中簡字第108號函作過如下通知:
一、1962年6月1日以前退休的職工(包括退休后居住在農村的退休職工),其口糧定量標準低于居住當地腦力勞動者定量標準的,從現在起可以改按當地腦力勞動者的口糧定量標準供應,但過去標準低于現在規定標準的不再補發。
二、居住在農村的退休職工,其口糧的供應,首先應當由所在社隊解決,所在的社隊不能完全解決的,經公社證明,對不足部分可由當地糧食部門從商品糧中供應。
關于劃分因工與非因工待遇的界限問題
54.問:因工與非因工的界限如何劃分?
答:工人職員在下列情況下發生了問題,有可靠證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①從事本崗位工作或者執行企業行政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②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者社會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③從事與企業工作上有關的研究、發明、創造或者技術改進的工作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④在企業的工作區域內工作時,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⑤在生產或者工作中因為所從事的工作性質而造成的職業性疾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規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殘廢或者死亡;
⑥集體乘坐本單位的車去開會、聽報告或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包括支援農業),所乘坐的車,出了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⑦企業以臨時工棚作職工集體宿舍,質量很壞,沒有及時修理,工棚倒榻,職工負傷、致殘或被壓死者。
工人職員在下列情況下發生問題,有可靠證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處理:
①因工出差或者因為調動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應負責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工出差期間,由于執行緊急任務而死亡者;
②因在工作中受傷而當時并未感覺,事后傷害處發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③工人職員因為工作而負傷,醫療終結以后,不論調到任何企業,舊傷復發或者因為舊傷復發致成殘廢或者死亡;
④因緊急任務加班加點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臨時在工作地點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負傷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的;⑤革命軍人在作戰中負傷,或由于在戰爭的艱苦環境中造成的嚴重疾病(有可靠的組織證明)轉入企業工作后,因舊病傷復發造成殘廢或者死亡;
⑥在各種政治運動和日常工作中,堅持原則,向敵對分子或各種錯誤現象進行斗爭的職工,被壞人謀害負傷、致殘或者死亡者;⑦因嚴重的醫療責任事故而使病傷惡化或者致成殘廢、死亡,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實者;
⑧在本單位集體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應負的責任者;
⑨職工參加本企業所組織的(不包括車間一級)各級體育活動比賽、勞衛制測驗或者正式代表本企業參加上一級機關舉辦的各種體育運動比賽時負傷、殘廢或死亡者;
⑩企業領導指派或組織職工參觀各種展覽會、政治性活動,造成負傷、死亡而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者。
有關負傷待遇問題
55.問:職工因工負傷痊愈后,舊傷復發,其勞動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答:如經醫院檢查證明,確系舊傷復發,可按因工負傷的規定辦理。
56.問:因工負傷職工,經醫院和行政領導批準,并經地方衛生部門同意到外地治療,但到達后,因醫院床位少,一時不能住院,暫時住在旅館內,其旅店費和膳費如何處理。
答:按本單位因公出差待遇處理。
57.問: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住療養院期間,其伙食補助費可否和住院醫療期間一樣,全部由企業行政負擔?
答:不能,應與一般療養員享受同樣伙食補助。
58.問:工廠企業內的繪圖員、會計員等成天在桌子上辦公,不可能像工人那樣容易因工負傷,但因工作緊張,天長日久,得了肺結核等病,能不能算因工負傷?
答:不能算因工負傷。目前,以肺結核病為例來說,這是一種社會病,也是傳染病,雖然可以與工作有關,但是很難說它是由于工作而引起的疾病。
59.問:工人因搬運重物,被壓傷吐血者,算不算因工負傷? 答:如果有可靠證明,并經醫生檢查證實,可以算因工負傷。
60.問:職工從事化學研究工作中毒,能不能按因工處理?答:經醫生診斷證明,確是從事化學工作中毒,應享受因工待遇。
61.問:工人在生產時間打架負傷,其醫療期間工資和醫藥費應如何處理?
答:職工在生產時間打架,是一種違犯勞動紀律的行為,企業行政和工會應當對他們進行教育。被打負傷的職工,其醫療期間的待遇,可比照非因工負傷待遇處理。
62.問:職工騎自行車上下班,途中因自己不慎被汽車軋傷,可否算因工負傷? 答:不能。
有關死亡待遇問題
63.問:某職工患有高血壓癥,在工作中突然因腦溢血死亡,算因工死亡還是算疾病死亡?
答:應算因病死亡。
64.問:在工作時間生急性病(如霍亂、盲腸炎等)死亡是否算因工? 答:不能算因工。
65.問:工人上下班坐公共汽車,汽車翻了,負傷死亡,如何處理?
答:按非因工負傷和死亡待遇處理。
66.問:職工因工死亡后,其妻另行結婚,其子女是否繼續領取撫恤費?
答:原則上其子女可以繼續享受撫恤待遇,如果新夫愿意而確也有能力供養前夫的子女時,就不再領取撫恤費。
67.問:職工因工死亡時沒有供養直系親屬,能不能發給撫恤費?
答:職工沒有供養直系親屬,如有直系親屬,可酌情發給一次性撫恤費。
68.問:職工及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自殺是否能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答:凡屬政治性自殺(指確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勞動保險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糾紛和其他生活問題而自殺者,可比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非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69.問:職工因工死亡,其家屬親臨料理喪事,其往返旅費由誰開支?
答:原則上由自己負擔,如果本人負擔有困難時,由企業行政設法予以適當補助。
70.問:職工因工死亡后,其家屬要求把靈柩運回原籍,費用如何解決?
答:不提倡運靈,應設法說服其家屬,就地埋葬或火葬,如果其家屬一定要運回,所需運費,由其家屬與企業行政協商解決。
71.問:學徒工因工死亡后,是否發給其家屬撫恤費?
答:勞動部1960年曾以(60)中勞薪馬字第021號函復貴州勞動局:“……企業行政應當對其家屬加以慰問并發給一次性的撫恤費,其數額由企業行政酌情決定”。
72.問:1958年以前退休職工辦理易地支付待遇以后死亡時,很難查詢原單位的平均工資,其喪葬補助費如何發給?
答:按當地企業平均工資計發,或者按退休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規定發給。
73.問: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職工死后,他的家屬可以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嗎?
答:不能享受。因職工本人已經在法律上喪失了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的權利,所以其家屬享受待遇的權利也應意味著消滅。如生活上有困難,可請求當地民政部門給予救濟。
74.問:1945年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因病死亡后,遺留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問題如何解決?
答:一、1945年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由于長期參加革命工作,在預期環境或長途行軍作戰中而積累起來的嚴重慢性病發展而造成的死亡,在取得原部隊團或縣以上機關證明后,可比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二、如果不合乎第一種情況,可按保險條例規定,發給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這項費用按低生活水平計算用完后,生活有困難時,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以前,可做特殊問題,由企業按困難補助辦法妥善解決。
有關殘廢待遇問題
75.問: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的職工,由于技術提高而增加了工資,已超過了殘廢前的工資,其原已享受的殘廢補助是否要減少或取消?
答:如果殘廢程度沒有改變,只是由于個人進步或技術提高而增加工資,其原已享受的因工殘廢補助費不應減少或取消。
76.問:工人因工負傷治愈后,因殘廢不能做原來的工作,改做其他輕便工作,仍領原來的工資,能不能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
答:沒有降低原來工資的,不發給因工殘廢補助費。
77.問:職工因工殘廢,已按規定發了因工殘廢補助費,后來身體完全恢復了健康,又能作原工作了,并恢復原來工資,或者殘廢加重了,由部分殘廢變成了需人扶持的殘廢,這樣,其待遇是否隨著殘廢程度的變化而變化?
答:其待遇應當隨殘廢程度的變化而變化。
78.問: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的職工,調到不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工作,其原來享受的補助費應如何處理?
答:原企業介紹工資關系時,應將原來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包括在本人工資之內,一并介紹給調入單位。
79.問:職工因工負傷殘廢后,由企業負責安裝的假腿、假手,壞了以后的修理和換裝費用應由誰負責?
答:如果是在該假腿、假手的保證使用年限之內壞了需要修理的修理費,應由本人負擔,如本人負擔確有困難時,可請求企業行政和工會給予適當的補助和救濟。如果假腿、假手已超過使用年限壞了需要修理或重新全裝時,其所需費用,仍由企業方面負擔。
80.問:職工非因工負傷殘廢,需要安裝假腿、假眼睛,其費用可否由行政負擔?
答:不能。如果是生活上所必需,但經濟上確有困難者,可以申請困難補助
81.問:移地支付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殘廢人員,需換、修假肢,其費用由哪報銷?
答:由發給其撫恤費的工會組織從勞保金中報銷。
82.問:有一個工人原來享受了因工部分殘廢補助費,后來因犯法受到紀律處分,企業行政開除了他,可不可以繼續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
答:職工被企業開除不再享受原企業的因工殘廢補助費。
有關生育待遇問題
83.問:在因病歇工期間生育的,怎樣計算產假?
答:女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歇工在6個月以內生育時,自生育(包括小產)之日起算產假,發給產假待遇。產假期滿,病傷仍未痊愈的,其病假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合并計算。
女職工因病與非因工負傷連續歇工在6個月以上生育時,不再發給產假工資,繼續享受疾病待遇。
84.問:有的工廠因原料不足暫時停工,職工的工資也減發了,在此期間產假工資怎樣發給?
答:女職工的產假如發生在停工以前,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6條甲項辦理,如發生在暫時停工之間,應與其他職工一樣,產假也要按停產工資標準發給。
85.問:女職工在生育休息超過56天假期,還不能工作,其待遇如何享受?
答:由于產期檢查不準,產前休息時間過長,或身體衰弱經醫生診斷證明確需繼續休息者,其產假工資及醫療費用按條例第13條有關疾病待遇享受。
86.問:女職工月經期間是否有假期?工資如何支付?
答:沒有假期規定,但由于患月經病,經醫生診斷必須停工治療時,應按照病假待遇處理。
87.問:女職工懷孕反應必須休息的時間,是否按病假待遇處理?
答:女職工因懷孕反應得厲害,經醫師批準需要休息,其假期及醫療待遇,可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處理。
88.問:男職工供養之妻在企業舉辦的或特約的醫療機構中生育時,其接生費等可否享受半費待遇?
答:應由本人負擔。如果是在生育時發生疾病,則因疾病所需的醫藥費用,可按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待遇處理。
89.問:勞動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懷孕檢查費,指哪些費用?
答:懷孕檢查費是指掛號費、檢查手續費。如果是孕期剛開始,要做青蛙試驗,化驗費也包括在檢查費內。
90.問:女職工遇到葡萄胎、子宮外孕需要停工休息,如何享受待遇?
答:子宮外孕、葡萄胎系屬病理現象,應按病假待遇處理。
91.問:懷孕6個月生育的,是不是按正產辦理?
答:算作正產,應按規定發給產假工資。
92.問:女職工住企業的特約醫院生育時,新生嬰兒生病所需的醫療費用如何處理?
答:如新生嬰兒符合供養條件,就按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處理。
93.問:女工產后領了產假工資不久因病死了,再領喪葬補助費和救濟費,是否算領了雙份?
答:產假工資與產后病死喪葬補助費和救濟費是兩回事,不能算作雙份。
有關臨時工、季節工的待遇問題
94.問:臨時工的家屬可否享受醫療待遇?
答:不能享受。
95.問:臨時工、季節工,試用人員在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是否分別會員與非會員給予不同的待遇?
答:不區別會員與非會員。
96.問:革命殘廢軍人轉入企業當臨時工,患病以后如何享受疾病待遇?
答:轉入企業工作的革命殘廢軍人,如果是臨時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原則上應該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9章第36條第2款的規定享受待遇,但在該款所規定醫療期間內的病傷假期工資,可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的精神處理(病傷假期工資照發)。但以3個月為限。
97.問:臨時工可否享受基層集體事業待遇?
答:臨時工同樣有權利享受。但各基層單位在掌握分配療養員時,對具備同樣條件需要療養的職工,一般應盡先照顧正式長期工人。
98.問:參加工作多年的臨時工是否可以與正式享受同樣待遇?
答:在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單位工作的臨時工(合同工)原則上仍應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有關規定享受勞保待遇;至于1957年及1957年以前參加本企業工作一直到現在的臨時工(實際上已是正式工人),則可以與正式工人享受同樣的勞動保險待遇。
99.問:長期臨時工是否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答:1957年以前進入企業工作的臨時工,如符合退休條件,可按退休規定處理。
有關優異待遇問題
100.問:全國和省、市、自治區的先進工作者或勞動模范,或已調作干部、下屆勞模大會未當選,是否還享受勞動保險優異待遇?
答:原則上講,上屆勞模大會當選的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下屆沒有當選,即不能享受優異待遇(但享受長期支付的優異待遇的,不能因落選而停止),但對聞名的先進旗幟,雖下屆沒有當選,經省市總工會批準,仍可繼續享受優異待遇。
101.問:除退休規定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的享受退休優異待遇外,享受其他優異待遇的勞動模范和戰斗英雄是指哪一級的?
答:凡是獲得全國產業、省、直轄市、自治區級以上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者和師級批準的二等以上的功臣或戰斗英雄,都可以享受優異待遇。
102.問:轉業的革命軍人,立有“大功”或“小功”而沒有“一等功”或“二等功”的等級,遇到這種情況該怎樣處理?
答:“大功”、“小功”是過去的立功標準,而“一等功”、“二等功”是新的立功標準。確定立“大功”與“小功”的同志,在申請享受優異勞動保險待遇時,可將過去的立功標準與新規定的立功標準對照一下,凡是過去經師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的“大功”、“一等功”者,一般可以相當于現在的“二等功”標準。
103.問:1955年至1957年在軍隊中被評為先進工作者的同志轉入企業后是否享受優異待遇?
答:此問題經總政治部組織部答復如下:“軍隊中評為先進工作者的同志轉入企業后,不必享受優異勞動保險待遇。”
104.問:模范小組是否享受優異勞動保險待遇?
答:模范小組和勞動模范是有區別的。前者是集體在生產當中依靠小組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具有先進成績而被評選的集體榮譽。而后者是以個人有特殊貢獻授與個人的榮譽。模范小組的個別成員可以是勞動模范,但并不一定每一個人都是勞動模范,所以模范小組不能享受優異待遇。
105.問:申請享受優異勞動保險待遇,要經過哪些手續?
答:由基層工會組織提出,經縣、(市)工會或產業工會組織簽署意見,報請省(市)工會批準。退休人員的優異待遇,按退休規定辦理。
106.問:轉業從事革命工作“20年”是否系指在全國解放以前轉業從事革命工作而言?
答:解放前參加革命工作,解放后繼續工作,沒有間斷,其連續工作年限,都可以算為專職從事革命工作年限。
107.問:原來在老解放區根據地工作的工人、士兵是否算為專職從事革命的工作人員?
答:在老解放區根據地公營企業的職工和工農紅軍、新四軍、八路軍等革命部隊中的士兵,都算專職從事革命的工作人員。
108.問:已經享受了優異勞動保險待遇的人,在什么情況下才能停止享受?
答:如果由于犯罪行為被判徒刑或刑事處分,或者品行墮落,在群眾中的影響極壞,被撤銷了榮譽稱號的時候,應停止他們享受優異勞動保險待遇。
有關工齡計算問題
109.問:轉業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離開軍隊時,有的是直接轉到企業,有的回到農村后過了一個時期才到企業工作的,有的是經過組織介紹的,但也有少數人自行到企業工作的,其工齡應如何計算?
答:不論他們轉業、復員和退伍時領過任何待遇,也不論他們直接轉到企業工作或回農村后隔了一段時間又到企業工作的,在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他們的軍齡均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110.問:職工在剛解放時自動響應人民政府號召報名參軍,現又轉入企業工作,其連續工齡如何計算?
答:其參軍前連續工作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111.問:民工參加抗美援朝的期間能否作為連續工齡計算?
答:由當地人民政府介紹參加抗美援朝戰勤工作的民工,完成任務后又由當地人民政府介紹到廠礦企業工作的,其參加抗美援朝戰勤工作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112.問:革命軍人被開除軍籍到企業工作,其原來的軍齡可否計算為工齡?
答:如果不是因反革命罪行,而是因其他犯罪行為被開除軍籍的,其軍齡可計算為一般工齡。
113.問:在歷次運動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工齡怎樣計算?
答:根據1957年8月9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五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于處理國家機關、企業學校在肅反運動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工齡和工資問題的規定”:
①凡受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離開機關、企業、學校依法執行的,服刑期滿后,如果再參加工作,應該從參加工作之日重新計算工齡。
受管制和緩刑處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而仍留用的,在被管制和緩刑期間,不能享受國家工作人員的稱號,其工齡應從被管制和緩刑期滿后,重新計算。
前二項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如果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應該從恢復政治權利后參加或者繼續工作之日起,重新計算工齡。
②凡不予刑事處分或免予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在機關、企業、學校留用的,其參加機關、企業、學校工作的這段時間,應該計入工齡。
③凡逮捕以后或者開除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雖然免予刑事處分的,他們被逮捕或者開除的這一段時間,不計入工齡。
114.問:右派分子仍工作的,是否計算工齡?
答:凡未被開除公職而繼續工作的右派分子,其工作的時間可繼續計算為連續工齡和一般工齡。被開除下放勞動改造,只發生活費期間,不計工齡。
115.問:職工過去擔任過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41條中所列各項職務的,其擔任這些職務以前的工作時間,是否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
答:一般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但是,其中擔任過敵偽及國民黨軍隊中的軍官、憲兵和警察機構中的警官、反動黨政機關中各級領導職務的,以及反動會道門的主要負責人,凡其擔任這些職務以前的工作時間,都不得計算工齡。
116.問:保險實施細則第41條規定的偽政府“官吏”是指哪些人?
答:凡是敵偽政權委任鄉級以上的人員都算為官吏,如辦事員、科員等以上職務都是官吏。
117.問:原在國民黨軍隊內當兵,后被俘虜,變成為人民解放軍的戰士,以后又被派到工廠做工,工齡如何計算?
答:在國民黨軍隊內當兵期間不算工齡,從當人民解放軍戰士之日起算作連續工齡。
118.問:任偽鐵路警察期間是否計算工齡?
答:不計算工齡。
119.問:有些青年職工在抗日戰爭期間曾參加國民黨青年軍,抗日戰爭勝利后又回到原廠工作,他們的連續工齡應該怎樣計算?
答:只要他們在鎮反、肅反期間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除了他們參加國民黨青年軍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外,參軍以前在廠工作的時間可作一般工齡計算,但連續工齡應該從最后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120.問:在日寇統治時期,各省市縣建立了許多的新民會,在新民會內工作過的人,能否計算工齡?
答:敵偽時期的新民會,是給日寇辦事的,是向中國人民宣傳日本法西斯思想的漢奸組織,因此,在新民會從事辦事員以上職務的期間不能計算為工齡,但由該會雇用的掃地、煮飯等勤雜工,其工作期間可以計算一般工齡。
121.問: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39條第2款和第8款所提的“被迫離職”怎樣理解?
答:是指解放前在企業工作時,由于參加政治性或經濟性的革命斗爭,而被企業資方解雇或者被迫不得不離開本企業而轉移其他地方工作者。
122.問:解放前,工人參加地下斗爭被捕,解放后,又回到原廠工作,他的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應該怎樣計算?
答:解放前,工人因為參加地下斗爭而被捕入獄,如果有組織證明,他在被捕入獄的期間仍然堅持斗爭,其入獄期間和入獄以前在該廠的工作時間,都應該計算為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
123.問:革命干部在解放前地下工作時,開店鋪作為掩護,解放后轉到企業工作,他們的工齡應該如何計算?
答:如果有組織證明,他從事地下工作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124.問:解放前在敵占區當工人時,參加了我地下工作,被敵人發覺或經我地下黨組織動員到解放區工廠工作,其以前的工齡如何計算?
答:如有組織證明,其以前的工齡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125.問:在學校內參加了共產黨或共青團的人,現在在企業作工,他們的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是不是從參加共產黨和共青團那時算起?
答:如果他們不是接受組織的指示以上學為掩護而從事地下革命斗爭的,他們的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應該從參加工作的時候算起。
126.問:回國華僑考入或分配到工廠企業工作,他們的工齡應該怎樣計算?
答:歸國華僑回國參加工廠企業工作后的工齡計算,應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39條的規定,連續工齡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其在國外工廠企業工作的時間(以工資收入作為主要或全部生活來源)應計算為一般工齡。
歸國華僑在國外參加革命斗爭,因革命工作的需要,被組織調回國參加企業工作者,其在國外從事革命斗爭的工作時間,應和回國參加企業工作后的連續工作期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127.問:作為社會力量參加土改、征糧等工作的人員后被調到機關、企業作為正式工作人員,這些人的工齡應如何計算?
答:如果他們不是像一般支援參加社會民主改革而是一開始參加土改、征糧等工作即為專職脫產干部,其從事上述各項工作的時間和以后被調到企業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128.問:農業合作社的專職會計與脫產鄉干部,經組織調到企業里工作,其連續工齡與一般工齡應如何計算?
答:其擔任會計和干部期間和調到企業工作期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半脫產或不脫產的鄉干部和與農村公社社員一樣按勞動工分進行分配的會計,應從調入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
129.問:有些同志在國家機關工作,經組織調入企業工作,他們在國家機關工作的時間,算不算連續工
答:應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130.問: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單位的職工調到學校或訓練班學習期間的工齡如何計算?勞動保險待遇如何享受?
答:一、職工(包括學徒工和轉入企業工作的革命軍人)經組織上調到上級機關舉辦的(包括本廠礦企業和受上級機關委托舉辦的)黨校、干部學校或政治、文化、業務訓練班等單位作為在職學習時,在學習期間由原企業支付工資的,除了病傷醫療待遇按學校規定處理外,其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可繼續享受本企業的勞動保險待遇;學習期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職工離開企業參加中等技術學校或一般大、中學校學習時,在學習期間有關他們的勞動保險待遇事項按學校規定處理。學習期間拿生活補貼的不作工齡計算,其學習前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和一般工齡。
三、各技工學校在社會上招來的工人、青年、學生或經勞動部門介紹來的失業工人,其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在學習前如曾從事過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可作為一般工齡計算。他們在學習期間的勞動保險待遇事項,按學校規定處理。
131.問:有的企業招考職工要在訓練班經過一段學習或訓練的時間以后才分配工作,在訓練班學習或訓練的時間,能不能算為工齡?
答:職工考入企業以后,還沒有正式發給工資,在訓練班學習,主要是為了熟悉業務,掌握技術知識,為直接參加工作作準備。在沒有正式參加工作前的學習階段,不能計算工齡。
132.問:在工農速成中學學習期間是否計算工齡?
答:根據1950年12月24日政務院“關于舉辦工農速成中學和工農干部文化實習學校的指示”中第五項規定,職工離職在工農速成中學的學習期間應連續計算工齡。
133.問:原來是職工,后來當了地主或資本家,后來又當了職工,其在當地主、資本家以前的工齡如何計算?
答:原來是職工,當了地主、資本家,其原來的成分已經改變成了剝削階級,所以其在當地主、資本家以前的工作時期,不再計算工齡。他們的工齡只能從改變剝削階級成分重新作職工起計算。
134.問:解放前,有的職工當了很長時間的工人,以后又當了資本家,幾年后,破產了,又當工人,直到解放仍在原企業當工人,其工齡如何計算?
答:其當資本家以前作工期間,不再計算工齡。其破產后,在一個企業內當工人,一直沒有間斷,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135.問:當過“小工頭”或有過“人身股”的職工,其當“小工頭”和“有人身股”的期間是否計算工齡?
答:如其不是資方代理人,沒有嚴重壓迫和剝削行為,本人主要靠自己的工資維持生活,自始至終參加勞動,雖當過小工頭或領取過少量的紅利,經過群眾討論或取得證明,可以計算工齡。
136.問:小商、小販參加了合作組織后轉入國營企業、其工齡如何計算?
答:應該從確定為職工成分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之日起計算工齡,如中間沒有間斷,可與轉入國營企業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137.問:原來是工人、后來當了小商、小販,解放后又當工人,其當小商、小販以前的做工時間,是否可計算為一般工齡?
答:當小商、小販以前做工的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
138.問:三輪車工人從事蹬三輪期間算不算工齡?
答:租別人的三輪車從事蹬三輪的時間,純粹以出賣勞動力來維持生活,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自己有三輪車的,不能計算工齡。
139.問:從事保姆、女傭的工作時間是否可以計算工齡?
答:如其主要是依靠該項工作的工資收入維持生活,有可靠證明,可計算為一般工齡。
140.問:職工過去在農村中給人放豬放牛當雇工的工作時間算不算工齡?
答:如果是全部或主要是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的,有可靠證明,應計算為一般工齡。
141.問:礦上有些臨時工人,每月工作5、6天的或者十幾天,就回家去種地,他們的工齡怎樣算?現在他們已改為固定工人,可不可以連續計算工齡?
答:半工半農的臨時工,實際上主要是靠種地為主的,因此,擔任臨時工期間不計算工齡,他的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應該自改為固定工人之日起計算。
142.問:半工半讀的工齡如何計算?
答:半工半讀應確定以哪樣為主,如在學習為主,即不應計算工齡;如以作工為主,即按工作日計算工齡。
143.問:原在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工作的職工或社員,以后轉入國營或公私合營企業后,他們的工齡如何計算?
答:此問題勞動部1960年4月7日以(60)中勞薪久字38號函復如下:
一、原來在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工作的長期工,在轉入國營企業或者公私合營企業以后,可以作為企業的長期工。他們在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工作期間的工齡,也可以作為連續工齡,并且與所在企業單位的長期工,享受同樣的勞動保險待遇。
原來在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工作的臨時工(合同工,下同),在轉入國營企業或者公私合營企業以后,未經上級批準轉為長期工的,仍然為臨時工,他們的勞動保險待遇,可以按照所在企業單位的臨時工的有關規定辦理;經過上級批準轉為長期工的,他們在手工業生產合作社最后一次作臨時工的期間,可以作為連續工齡,并且與所在企業單位的長期工,享受同樣的勞動保險待遇。
原來在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工作的職員,可以分別不同情況仿照工人的辦法辦理。
二、原來在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工作,并且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集股社員在轉入國營企業或者公私合營企業以后,可以作為企業的長期工或職員,他們在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工作期間的工齡,可以作為連續工齡,并且和所在企業單位的長期工、職員,享受同樣的勞動保險待遇。
原來在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工作的小業主,按照私方人員的規定辦理。
三、其他在信用合作社、供銷合作社工作的工人、職員,在轉入國營企業或者公私合營企業以后,都可以仿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144.問:原來在運輸合作社、合作商店工作的職工和社員,后轉到國營企業工作,其工齡如何計算?
答:如果他們所在社是統一經營,集體分配,本人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他們在合作小組或者其他組織不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工齡。
145.問:解放初期,工會組織把零散的建筑工人和搬運工人組織了起來,名義就叫建筑工會或搬運工會,有專人管理生產業務。即統一承攬活,分配個人去做,收入除留一小部分管理費外,主要分配給個人。以后這些工人在上述基礎上組織了搬運大隊或轉入了國營建筑公司。他們的連續工齡如何計算?
答:如工人從工會組織起來以后,工作未間斷過,其連續工齡可以從工會組織他們生產之日起計算。
146.問:某些工人以前在私營商店當店員,1953年“三反”商店倒閉后,他參加了政府勞動部門組織的生產自救性的生產。以后在生產自救的基礎上成立了生產合作社,合作社以后又轉變為公私合營企業或國營企業。他們的連續工齡如何計算?
答:其連續工齡應從成立生產合作社時算起。
147.問:在社會主義改造中,有一部分職工由私營企業調到國營企業工作,其連續工齡應該怎樣計算?
答:其以前在私營企業連續工作期間和到國營企業工作期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148.問:由勞動部門的勞動調配站調配的無固定雇主的建筑、搬運工人的工齡怎樣計算?
答:因為他們主要是靠作臨時工的工資收入來維持生活,他們無固定雇主,作臨時工的時間可以算為一般工齡,至于他們的連續工齡則應從轉入本企業作固定工作之日算起。
149.問:解放前自動離職,解放后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連續工齡應如何計算?
答:應從最后回廠之日計算。離職前的工作期間可計算為一般工齡。
150.問:有些廠在解放初期,曾因故減產,將職工派往其他工廠工作,有部分工人被遣散回家,后因該廠擴大生產,又將這些工人召回廠來,這些工人的連續工齡應怎樣計算?
答:其被調派期間和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及遣散前和復工后的本企業工齡,都應該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151.問:解放后,被精減職工再參加工作時的工齡如何計算?
答:其退職以前連續工作的時間和再次參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152.問:井下礦工的工齡,一年當1年零3個月計算,但煤師和工程師大部分工作時間在井上,有時也下井,他們的工齡是不是也同樣計算?
答:他們的工齡一般地應該和井上的職工一樣計算。如全年有2/3的時間在井下工作,可按井下工的工齡計算辦法折算。
153.問:長年在高寒地區工作的職工,工齡是否折算?
答:常年居住在4500公尺以上高寒地區工作的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每在此地區工作1年,其工齡均按1年零6個月計算,常年在4500公尺以上地區流動工作,工作滿1年以上,每在此地區流動工作1年,其工齡均按1年零3個月計算。
154.問:井下工人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和患病在6個月以內期間,其工齡是否也按井下工齡折算?
答:因為其在治療期間沒有下井,不能按井下工齡折算。
155.問: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算不算工齡?
答: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痊愈者,可以計算工齡。超過6個月以后痊愈,仍回原企業工作者,其患病前在本企業的工作時間和6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以及復工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但超過6個月以后的醫療期間,不作工齡計算。
156.問: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職工,其工齡如何計算?
答:半日工作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半日休息在1年以內(折合半年)的,也應計算為連續工齡,超過1年的,半日休息期間即不計算工齡。
有關實施范圍和哪些人不能享受保險待遇的問題
157.問:政府機關和企業管理機關如何分別?
答:政府機關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各部、委、局、處等而言,其全部管理費用、業務費用是由行政經費開支的,均屬政府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企業管理機關是指經營企業的單位而言,其管理費用與業務費用是完全由本企業或所屬企業的業務收入項下開支的,即為企業管理機關。
158.問:國營農牧場是否實行勞動保險條例?
答:沒有按規定提交工資總額3%的勞動保險金的,不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如只提取工資總額2%或1.5%的勞保費的,其勞保待遇問題,可采取簽訂勞動合同的辦法解決。
159.問:季節性的工廠,如打蛋廠、打包廠、制冰廠,如何實行勞動保險?
160.問:在目前企業調整中,有些原實行勞動保險的單位縮小了或暫時停產,其留守人員是否繼續實行勞動保險?
答:原則上應該繼續實行勞動保險。但對個別企業,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勞動保險金時,經原批準單位同意,也可停止實行勞動保險條例,不再繼續按月繳納工資總額3%的勞保金,有關職工的各項勞保待遇,由企業行政按照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直接支付。
161.問:勞改企業的職工是否實行勞動保險條例?
答:不實行,職工的勞保福利待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規定辦理。
162.問:被剝奪政治的人能不能享受企業行政方面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待遇?
答: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享受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如因工負傷,行政方面可給予治療,并發給醫療期間的生活補助費。在患病時,如本人無力負擔醫療費用,企業行政方面也可以適當照顧。
163.問:受到降職處分的歷史反革命分子,是否可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答:如其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又是正式職工,仍可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164.問:右派分子在未摘掉帽子之前,是否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答:凡未被開除公職的右派分子,繼續參加生產和工作,其有關因工負傷、疾病醫療、生育、死亡喪葬、家屬撫恤等待遇,均與其他職工同。但他們的未摘掉右派分子帽子之前,均不得享受退休待遇。
165.問:在社會主義改造中被安排到國營、地方國營企業的小商、小販,可不可以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答:被安排到實行勞動保險企業的小商、小販,進入企業以后,已經成為企業中職工的一員,應當與其他職工一樣,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166.問:不在企業行政編制以內的人員(如理發員)可否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答:要根據他們的工資由哪里支付來決定。如果他們工資企業企業行政管理費或福利費項下開支,在行政編制以內,應和該企業職工一樣享受保險待遇。如果他們的工資不是由企業方面負責開支,就不能與企業職工一樣享受保險待遇。
167.問:在實行勞動保險企業中的專職文化教員,他們的工資由工會文教費支付的,可否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答:可以享受。勞動保險金由工會組織按這些專職文化教員的工資總額3%提出,交由企業行政方面,一并繳納。他們的生育假期工資、病傷假期工資及因工死亡喪葬費由工會組織付給;醫療期間的醫療費用,由企業行政方面負擔;其他各項勞動保險待遇和企業內的工人職員同。
168.問:由工人中提拔到基層工會或上級工會、政府機關工作的專職干部,應該如何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答:由工人中選舉出來的工會基層委員會專職干部,按工會法17條和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可以繼續享受由企業行政方面支付的勞動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如果是被提拔到上級工會組織和政府機關工作的,根據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的精神,他們的勞動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應該按所在機關的規定辦理。
169.問:有些職工,因工作調動,到新工作單位報到,有途中發生了病、傷、殘或死亡事故,應由哪個企業發給勞動保險待遇?
答:應由新調用企業按規定辦理。
有關各項待遇計算標準問題
170.問:計算疾病、生育、工傷、殘廢、死亡等各項社會勞動保險待遇時,是否包括保留工資?
答:原則上應和計算退休費統一起來,不包括保留工資在內。但有些職工的保留工資如不屬于私營企業帶來的不合理的過高工資,而是由于調動工作改變工種后,新工作崗位工資低于原工資,經領導批準暫時保留原工資待遇的,他們在享受疾病、傷殘、生育、死亡等各項勞動保險待遇時仍可按調換工種前的原工資數額計算待遇。
171.問:航運系統船員退休費,包不包括船岸差額在內?
答:船岸差額是一種津貼性質,計算退休費時,不包括船岸差額在內。
172.問: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的職工,在患病、退休、退職或死亡時,是以本人工資為計算標準發給撫恤費、救濟費和補助費的,這里所說的“本人工資”是否包括因工殘廢補助費在內?
答:包括因工殘廢補助費在內。即將所得工資和因工殘廢補助費合并計算發給勞動保險待遇。
173.問:享受退休費、因工殘廢撫恤費、非因工殘廢救濟費的職工和享受因工死亡撫恤費的職工家屬,在企業進行工資調整后,其所享受的待遇是否也跟著調整?
答:企業進行工資調整和工資區類別變動,只適用于在職生產的工人、職員,因此,享受退休和死亡等勞動保險待遇者,就不參加企業的工資調整。所以其原已領取的勞動保險待遇標準,不因企業工資調整和工資區類別的變動而變動。
174.問: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的平均工資,是否隨著企業平均工資的變動而變動?
答:應隨著企業的平均工資的變動而變動。
175.問:計件工資的職工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如何計算?
答:以本人工資計算待遇時,均按本人標準工資計算。退休的按退休細則25條規定辦理。
176.問:企業因故停工或減產,工人工資只發給85%(或其他比例),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答:停工減產期間,職工享受保險待遇時仍按本人原有工資計算,但所領得的保險待遇不得高于在職同等級工人的停工減產期間的工資。已領取退休費、因工或非因工殘廢退職撫恤費、救濟費的職工,仍按原確定標準支付,不受停工停產的影響。
有關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問題
177.問: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在當地公立醫院治病是否可以報銷1/2的藥費?
答: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戊款規定,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得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處免費診治,手術費及普通藥費,由企業行政方面負擔1/2,就醫路費、住院費、住院膳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根據這一規定,凡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不論與職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農村,凡患病時能夠到上述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治時,即可享受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戊款規定的醫療待遇。患病時未在上述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治者,其所需診治、醫藥等費用,應由本人自理。本人負擔確有困難,由基層適當補助。
至于因工作需要被調動的職工,其供養直系親屬在原單位已享受規定的醫療待遇,在職工調動后,因當地宿舍條件限制不能同職工前往,患病在當地公立醫院治療,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醫藥衛生補助費中,按照規定給予報銷1/2的藥費。
178.問:實行勞動保險單位的職工,被派出國幫助其他國家進行建設的專家,其供養直系親屬是否仍享受原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
答:其供養直系親屬可繼續享受原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
179.問:廠礦企業中的職工應征服兵役以后,其家屬是否享受原企業的勞動保險待遇?
答:根據1956年2月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內務部、勞動部關于廠礦企業職工入伍后其家屬待遇問題的批復:在新的軍人家屬優待條例未頒發前,凡廠礦企業職工應征服兵投后,本人在服現役期間,其家屬仍應享受原所在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
180.問:領取退休費、因工殘廢撫恤費或非因工殘廢救濟費的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還能不能享受醫療待遇?
答:因職工本人已不是企業在冊人員,所以供養直系親屬也就不能繼續享受醫療待遇。
181.問:職工病傷超過6個月的,其供養直系親屬是否仍繼續享受50%的醫療待遇?
答:職工病傷雖然超過6個月,但仍還是企業在冊人員,所以其供養直系親屬仍可享受50%的醫療待遇。但職工醫療終結后,改領非因工殘廢救濟費的,其供養親屬就不能再享受醫療待遇了。
182.問:職工因工死亡后,其供養親屬是否還可享受原企業的醫療待遇?
答:不能享受了。
183.問:供養直系親屬患病可否轉院治療?
答:一般的不主張家屬轉院治療,如果自己轉院醫療,其全部費用本人負責,如果不轉院治療,就有生命危險,經醫療證明,企業同意,是可以轉院治療的,并享受供養直系親屬醫療待遇。
184.問:職工家屬患急病、負傷醫療施行手術,需要輸血費用由誰負擔?
答:經醫師決定因病必須輸血,其輸血費用由企業補助1/2。
185.問: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戊項規定“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患病時……免費診治”其中“免費診治”應如何解釋?
答:“免費診治”是指掛號費、注射費與普通檢查費,并包括普通化驗費。
186.問: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是四類分子,是否可列為其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答: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如是四類分子,在其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能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有關如何劃分供養直系親屬問題
187.問:夫妻都工作,共同撫養子女,如何確定供養直系親屬?
答:應本著“算細帳、合理分擔”的精神來確定供養直系親屬。即以全家人口除全家收入,得出每人每月平均生活費,然后看職工本人所掙工資能夠養活幾口人,再從這幾口人的范圍內確定供養直系親屬。例如夫在本廠工作,每月工資60元,妻在他廠工作,每月工資45元,共同供養3個子女和兩個弟妹,即全家7口人共同生活,平均每人生活費15元,這就是說,夫只能養活3人,妻只能養活2人,如果這5個家屬都符合供養直系親屬的條件,則夫登記保險卡片時可登3人、妻登記2人。
188.問:兄弟倆都在實行保險條例單位工作,工資都是30元,共同養活母親,另無其他家屬,如何確定供養直系親屬?
答:如果母親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則兄弟2人可商議由一方確定為供養直系親屬或戶口在哪一方,就確定享受那一方的待遇。
189.問:兩個母親,都由職工本人供養,是不是都算供養直系親屬?
答:生身母親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非生身母親,不能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90.問: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居住在農村,是公社社員,有勞動力可否列為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
答:職工的直系親屬住在農村是公社社員,有勞動能力,獲有勞動報酬,能夠維持相當于一般社員最低生活水平者,即不能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對于雖然入了社,但無勞動力,收入極少,不能維持社員最低生活,確實每月依靠職工寄錢養活,而且經過公社大隊證明者,可列為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
191.問: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住在城市,參加了城市公社舉辦的企業工作,有固定收入,是否還列為職工供養直系親屬?
答:如果參加公社企業工作,是社辦企業的正式工作人員,按月發工資,能維持本人生活的,即不能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如果工作沒有固定,收入不多,不能維持本人生活的,則可列為職工供養直系親屬。
192.問:有些職工的家屬作臨時工、擺小攤、撿破爛等,沒有固定收入,如何確定供養直系親屬?
答:沒有固定收入時,要把家屬收入算的十分準確是很難的,但根據一般的情況或全年平均數還是可以把家庭收入大體上肯定下來,大體肯定了家庭收入后,再根據“算細帳、平均分擔”的辦法就好確定供養直系親屬了。
193.問:職工的父親有工作,工資收入只能維持其父母的生活,其弟、妹是否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答:如其弟、妹確靠其工資收入供養,即可列為其供養直系親屬。
194.職工的父親,年齡不滿60歲,有勞動力,沒有工作,母親有疾病,他的父母可以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嗎?
答:他的父親年齡不滿60歲,有勞動力,不能享受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保險待遇。母親如果沒有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父親的收入也極少),主要依靠職工供養時,可以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95.問:一職工和他的父親同在一個實施勞動保險的單位工作,其母原列為其父的供養直系親屬,后來其父因病死亡,其母領取了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但其要求將其母轉為他的供養直系親屬是否可以?
答:應把已領的救濟費作一詳細計算,在此項費用可能維持生活的一段時間內,不應轉為他的供養直系親屬。過了這段時間以后,則可列為其供養直系親屬。
196.問:職工供養父母,又供養叔父和伯父(兩房共一子的),他所供養的父母、叔父或伯父,能不能都算是供養直系親屬?
答:只有生身父母才可以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97.問:職工的姨母、姑母、伯母、嬸母、寡嫂靠職工本人供養,可不可以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答:如果工人職員自幼是依靠他們撫養長大的,現在他們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須依靠工人職員本人供養者,可以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98.問:某些地區有招女婿風俗,而且女婿必須負擔岳父母的生活,這種情況下,岳父母是否可以作為供養直系親屬?
答:岳父母不能作為供養直系親屬。但如果是從小招贅,并由岳父母撫養長大者,如符合供養條例,可以算為借助養直系親屬。
199.問:某工廠工人向別人領了一個女孩,并已在法院辦過法律手續,這個小孩能列為他的供養直系親屬嗎?
答:工人經過合法手續收養的子女,只要是年齡未滿16歲,并且是依靠工人本人供養的,可以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200.問:職工有兩個妻子,能不能都算做供養直系親屬?
答:只能選擇一妻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201.問:有一個女工,結婚前父母就靠她養活,結婚后,她仍然以自己每月所得工資的一部分去維持她的父母的生活,這樣,她的父母可以登記為供養直系親屬嗎?
答:如果她的父親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親沒有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主要依靠他本人供養的話,可以登記為供養直系親屬。
202.問:女職工結婚后,丈夫死去,她丈夫父母和自己的父母都靠她自己供養,是否全都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答:公婆不得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生身父母可以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203.問:女職工結婚后,原來娘家的弟、妹未滿16歲,能不能算供養直系親屬?
答:女職工結婚后,如果他娘家的弟、妹確實沒有人供養他們,而必須由她供養并合于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45條規定的,可以列為該女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204.問:職工子女,雖然年滿16歲,但是啞巴(身體健全),算不算供養直系親屬?
答:職工的子女雖然是啞巴,但是身體健康,能夠從事勞動,所以年滿16歲,即不算供養直系親屬。
205.問:職工子女弟妹年滿16歲,但殘廢無工作能力,可否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答:可以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206.問:職工子女年滿16歲,仍在就學,是否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答:根據條例規定,子女年滿16歲,雖然在學校讀書,也不能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207.問:供養直系親屬在一方確定后能不能再變動?
答: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以變動:
①供養直系親屬本人失去供養條件時(如子女年滿16歲,妻子、母親已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等),即不能再作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②職工的收入發生變化。比如由兄供養母親,如果將來兄失去勞動力時,他的母親依靠其弟弟供養,便可列為其弟的供養直系親屬。
208.問: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的家屬,因生活困難而就業,其勞動保險待遇是否繼續發給?
答:如果因家庭生活困難參加臨時性的工作,收入不多,不能維持本人生活,還可以繼續領取勞動保險待遇。如果參加正式工作,已有工資收入,即應停發或減發撫恤費。如以后又無收入時,還可繼續發撫恤費。
有關勞動保險金開支科目問題
209.問:實行勞動保險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轉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停止實行勞動保險條例時,原企業職工和家屬已享受退休和撫恤費等長期支付的勞動保險待遇由哪支付?
答:可轉由地方工會組織繼續支付。
210.問:工資調整中應補發的勞動保險待遇,由哪里支付?
答:行政直接支付部分,則由行政補發;勞動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則由保險基金項下補發。
211.問:實行勞動保險的單位,脫產的工會干部退休時,退休費由哪開支?
答:由該單位的基層工會掌管的勞動保險基金中開支。
212.問:退休人員的醫藥費用由哪開支?
答:退休費由原企業單位支付的,其醫藥費按退休暫行規定第7條的規定仍由企業醫藥費中開支;如是移地支付由市、縣工會發給退休費的,其醫藥費用由市、縣掌管的調劑金中支付。
213.問:辦理勞動保險業務所用的勞動保險登記卡片、申請書、領取證以及會計部門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傳票、帳簿、表報等費用,應由哪里開支?
答:勞動保險登記卡片由總基金內開支,基層需用時應編制預算報省、(市)工會批撥。印制勞動保險待遇申請書、領取證的費用由省、(市)工會在勞保調劑金內開支。企業會計部門辦理勞動保險業務所需用的繳款書,調劑金申請書、傳票、帳簿,報表以及會計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等均由企業行政開支。
214.問:匯寄勞動保險待遇時,郵費及匯費應由誰負擔?
答:均由基層工會掌管的勞動保險基金項下“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215.問:滯納金是否全部留基層?
答:滯納金全部留基層和70%基金合并使用,有剩余時隨同剩余基金一并上繳。
216.問:去上級工會所辦的療養院療養時,療養員的路費補助費及伙食補助費應填入“基金收支月報表”的哪一個項目內?
答:路費補助費應填入“疾病及非因工負傷補助費”項目內;伙食補助費應填入“療養員伙食補助費”項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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