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待遇支付問題的復函
作者:勞動部 來源: 發布時間:2012-09-20 22:06:00 瀏覽量: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待遇支付問題的復函
浙江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待遇支付問題的請示》(浙勞仲〔1994〕21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如果私人包工負責人是發包單位的職工并屬于合法承包者,其工傷待遇由發包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私人包工負責人與發包單位沒有勞動關系而只訂立了經濟承包合同,若經濟承包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有明確約定,則按照合同執行;若經濟承包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沒有約定,則由其本人負責。
1995年1月14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baoxiantiaoli/3849.html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復
下一篇: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