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審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傷認定及待遇案件應注意問題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5-08-25 17:18:00 瀏覽量:
適用〔2007〕行他字第6號和〔2010〕行他字第10號應注意的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案件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注意這兩個答復的適用范圍。這兩個答復僅僅是對請示的問題所作出的答復,并不是對涉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傷認定及待遇的所有問題的答復。因此,有些情況未包括在內。除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作保險費的離退休人員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外,其他離退休人員亦可適用,但享受公務員待遇的除外。
2.注意對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問題。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障的范疇,它是依靠廣大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障金來支付工傷保障待遇和養老保險待遇的,它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對價關系,而僅僅是解決工傷人員、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因此,無論是工傷保險待遇,還是養老保險待遇,原則上只能享受一份,而不能享受雙份。因此,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只能在工傷保險待遇與養老保險待遇中,選擇享受其中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此外,對那些以享受養老保險,但離退休后未繳納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若工傷保險待遇高于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不足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蔡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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