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人社部 來源:渝中區法院 發布時間:2017-10-15 12:56:00 瀏覽量:
人社部發 〔2012〕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 (局、財務局):
為保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其費率均暫按一類風險行業執行。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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