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請示的答復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09-10-31 17:30:00 瀏覽量: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陜西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請示的答復
勞社廳函(2002)159號
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送來的《關于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的請示》(陜勞社字〔2OO2〕2O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十條如何理解問題。《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工傷職工或其家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規定不是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時效。對于超出這一期限工傷職工或其家屬提出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是指第一次核發供養親屬撫恤金時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后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特此答復。
2002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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