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09-07-09 11:26:00 瀏覽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
(2004年12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件國法秘函〔2004〕373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室《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職工“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據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只要其違章行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認定為工傷。
附: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
(2004年11月1日 遼政法[2004]16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我省大連市在審理有關工傷認定的復議案件過程中,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認識不一致。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只要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不需要考慮職工是否違章。另一種意見則認為,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了認定工傷的七種行為,但同時受到第十六條規定的限制。雖然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因其違反交通規則,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以上哪種意見為妥,請予明示。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baoxiantiaoli/GuoWuYuanFaZhiBanGongShiDui-GuanYuZhiGongZaiShangXiaBanTuZhongYinWeiZhangShouDaoJiDongCheShiGuShangHaiNengFouRenDingWeiGongShangDeQingShi-DeFuHan.html
上一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下一篇:關于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問題的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