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辦發[1996]133號
山西省勞動廳:
最近,我部收到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郭云梅工傷勞動爭議申訴案的情況和有關問題的函([1996]并法告申第38號),經研究,現就郭云梅在工作時間發病是否可比照工傷處理的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山西東方化工機械廠起重工(天車司機)郭云梅,1991年1月31日下午上班時,在車間發生“高血壓腦出血”,經搶救治療后,造成癱瘓,生活不能自理。郭云梅及其家屬要求按照或比照工傷處理,廠方不同意,雙方發生勞動爭議。1994年5月6日,你廳向我部發出《關于高血壓病人在特殊工種現場犯病是否可比照工傷處理的請示》(晉勞仲函字[1994]第007號),我們按照現行辦法的一般規定,發出《關于在工作時間發病不作工傷處理的復函》(勞辦發[1994]177號)。根據這一規定,山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太原市北城區人民法院以及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裁決和判決不應按工傷或比照工傷處理。對此,郭云梅不服,又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調查、研究,認為法院一審、二審的判決在認定事實上和適用法規上存在著一些缺陷,對是否適用我部勞辦發[1994]177號文件提出疑問。據此,我們研究后認為,此案不適用勞辦發[1994]177號文件,應予重新研究處理,理由如下:
一、根據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調查,在處理此案時,應當注意郭云梅在發病前兩個月,有連續加班加點工作的具體情節,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郭云梅高血壓病的復發。1965年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65)險字第760號文件規定:“職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確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則上應按非因工死亡處理。但是對于個別特殊情況,例如由于加班加點突擊任務(包括開會)而突然發生急病死亡,……,可以當做個別特殊問題,予以照顧,比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按照這個文件精神,郭云梅經搶救造成全殘,應按比照工傷待遇處理。
二、勞動部1991年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勞安字[1991]31號)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大綱》(勞安字[1991]33號)明確要求,起重機司機屬于特種作業人員范圍,其上崗工作必須身體健康,無高血壓等妨礙工作的疾病。郭云梅在1987年患有高血壓病后是不宜繼續從事起重機司機這一特殊工種的工作的。因此,在處理郭云梅申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勞安字[1991]31號和勞安字[1991]3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特此函復,請協助法院妥善處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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