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5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在此規定中,修訂了工傷認定的有關規定;細化了勞動能力鑒定的有關規定;完善了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增加了法律責任的規定。
制度實現全覆蓋
從2012 年1 月1 日起,針對公務員的職業特點和工傷發生率,本市國家機關、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將與本市一類行業的其他用人單位一樣,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實現了各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制度、待遇和標準的統一。
工傷認定有新調整
從工傷認定方面有幾個明顯的變化:明確了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影響工傷認定的,應當依法先解決勞動爭議,依法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此次重新梳理了不同情形申請工傷認定,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附具相關證明。首次規定了指定管轄制度;規定了工傷認定終止程序;明確了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后果;明確了申請、延長申請、指定管轄、受理、認定、中止、終止、送達等具體程序以及相應的時限。
工傷待遇有新規定
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相關待遇標準,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項目;對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時間進行了明確,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自核定結論作出后20個工作日內支付;定期待遇中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工傷醫療和康復政策有新完善
此次對我市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的政策進行了新的完善。放開了工傷職工只能選擇兩家工傷醫療機構的限制,工傷職工治療工傷可以在全市79家已經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醫療機構就醫。明確了跨統籌地區就醫的具體程序。擴大了工傷康復對象的范圍。
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程序變簡化
為了方便工傷職工,對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程序進行了簡化。
擴大了輔助器具配置申請人范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都可以作為申請人,為工傷職工申請配置輔助器具,不再規定只能工傷職工本人申請。
調整了更換輔助器具的程序,工傷職工配置的輔助器具到達規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換的,可直接到輔助器具機構更換,不再經過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責任有了新增加
為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此次工傷政策的調整,對用人單位以及騙保行為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或者醫療機構拒絕或者未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責令退還,并處基金損失金額2倍以上5 倍以下罰款,同時還規定對于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5年之內不得與其簽訂服務協議。
用人單位克扣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工傷職工或者其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待遇,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beijingshi/2012-2/3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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