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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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仲發〔2012〕97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組部、人社部、總政治部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修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人社部發〔2011〕88號)的規定,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以下簡稱中央一級人事爭議)移交我市處理。為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經請示市政府同意,現將中央一級人事爭議管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一級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按照《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人社部發[2011]88號)以及人社部下發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社部[2009]第2號令)規定的范圍執行。
二、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所在地為已成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朝陽區、海淀區和順義區的,其所發生的人事爭議由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所在地在已成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轄區,而聘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區的,其所發生的人事爭議由上述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三、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所在地在除朝陽區、海淀區、順義區以外的其他區縣的,其所發生的人事爭議暫由北京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中央一級人事爭議處理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社會關注度高。各區縣仲裁機構要高度重視中央一級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增強辦案力量,提高辦案質量,保障案件的及時妥善處理。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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