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醫發〔2018〕40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不斷規范和完善醫保用藥管理,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5號)、《關于將36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54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經過組織專家評審,制定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制定《藥品目錄》,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精神、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對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用藥需求,具有重要意義。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藥品目錄》的貫徹實施工作,不斷規范和完善醫保用藥管理。
二、《藥品目錄》適用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加強基金使用管理的政策依據及標準。
三、《藥品目錄》實行通用名管理,凡列入《藥品目錄》的西藥、中成藥(含民族藥)、國家談判品種,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批發經營企業等相關機構應按規定到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藥品不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范圍。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批發經營企業等相關機構提交虛假材料的,一經發現,該藥品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各定點醫藥機構要認真做好《藥品目錄》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保證《藥品目錄》內藥品的合理配備,積極穩妥地做好新舊藥品目錄的銜接過渡。同時要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宣傳培訓,保障合理用藥,不斷降低使用《藥品目錄》外藥品的比例。
五、市區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藥品目錄》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參保人員醫藥費用審核結算工作,并做好有關藥品費用統計分析和監測工作,不斷加強精細化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六、本《藥品目錄》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七、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蛾P于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47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3月1日
相關附件:
凡例
西藥部分
中成藥部分
國家談判藥品西藥部分
國家談判藥品中藥部分
中藥飲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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