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二、設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6、《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7、《工傷保險條例》8、《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9、《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10、《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11、《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1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13、《人事爭議處理規(guī)定》14、《安徽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15、《合肥市勞動用工條例》16、其他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及勞動關系調整有關的法規(guī)與政策。
三、申請條件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不能調解解決的,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nèi),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辦理材料
1、勞動者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仲裁申請書(按照被申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
②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③被申請人注冊信息資料;
④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⑤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書材料;
⑥與請求事項有關的證據(jù)材料復印件。
2、集體勞動(人事)爭議除以上材料外,勞動者還需推舉3至5名員工代表并提交《集體爭議代表人推舉書》。
3、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仲裁申請書(加蓋單位公章,按被申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
②申請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http://www.gsxt.gov.cn )打印的企業(yè)信息、企業(yè)法人證書等;
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加蓋單位公章);
④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書材料;
⑤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⑥與請求事項有關的證據(jù)材料復印件。
五、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六、辦理時限
自決定受理之日起45日內(nèi)結案,案情復雜可以延長15日。
七、辦理地點
合肥市政務新區(qū)政務環(huán)路88號,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2樓
合肥市各區(qū)縣仲裁機構辦事地點見附件1
八、聯(lián)系電話
0551-63536153 0551-63536256 0551-63536261
九、辦理流程
1、勞動人事爭議發(fā)生(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nèi),當事人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仲裁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nèi)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4、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十日內(nèi)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5、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6、仲裁庭裁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結束,但因仲裁法定程序需要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算在該期間內(nèi)。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十、收費依據(jù)
不收費
附件 1、合肥市仲裁機構一覽表.docx
2、仲裁案件處理流程示意圖.docx
附表: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勞動者申請用)樣本+申請書.doc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單位申請用)樣本+申請書.doc
3、授權委托書.doc
4、法定代表人證明書.doc
5、集體爭議代表人推舉書.doc
發(fā)布日期: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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